第一节 概况
第二章 农业经营体制改革
第一节 概况
第一节 概 况
绥滨农场从1985年开始兴办职工家庭农场,1987年被国务院批准为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实行 “四到户”(土地到户、农机到户、盈亏到户、核算到户)、“两自理”(生产费自理、生活费自理),建立了 “大农场套小农场”的双层经营体制,十多年来农场连年盈利,职工生活水平逐年提高。但从1996年开始,由于连续三年的自然灾害(1996年的潮粮、1997年 10月初的一场大雪、1998年涝灾等), 农业比较效益明显降低,农业职工生产费用自理能力减弱,出现职工种地积极性不高、土地承包难以落实、农场利费税收缴难等问题。在这种特定的情况下,1999年初,农场决定在三十一队和三十三队进行大户个人承租生产队全部耕地的试点。两个试点生产队当年即100%实现利费税上缴指标,并且上缴农场的利费高于全场平均水平的15%。
2000年,农场以稳定家庭农场为原则,通过试点的经验,在农业生产队全部推行大户整体承租生产队全部耕地的经营机制。由各队承租大户负责向农场上缴耕地承包租金、税金,承担应履行的义务。进一步确立了家庭农场的经营主体地位,使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农场对生产队承租大户实行资产抵押,家庭农场承租大户的资产抵押数额不得少于当年应缴租金的50%,其中现金不得少于当年应缴租金的 30%,承租大户抵押的财产必须是经过资产评估部门评估后再经过公证的合法有效资产。农场与承租大户签订承租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租大户再与种植户签订农场统一印制的《耕地承包合同书》。
2002年,大户整体承包生产队全部耕地的第一个合同期满。从2003年开始,承包大户第二个合同有效期两年。2005~2006年,是承包大户第三个合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