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生产队承租大户 第三节 生产队承租大户
一、发展过程
1996~1998年连续遭受自然灾害,致使大部分家庭农场经营收不抵支,出现投入难、种地难的现象。为改变这种局面,1999年初,农场决定在三十一队和三十三队进行大户个人承租生产队全部耕地试点。第三十一队由原二十七队有机户家庭农场主隋在云租赁经营,当年不仅完成合同规定的上缴利费税135万元,还偿还历史陈欠7万元。第三十三队由该队新任队长张建华租赁经营,当年100%地实现利费税上缴指标。
2000年,农场在两个成功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场全部推行大户整体承租生产队全部耕地的经营机制,其中大户个人承租形式的有35个队,分块承租的有 1个生产队。共有承租大户38个,其中35个大户兼任生产队队长职务,3个大户不兼任队长职务。
2000年2月2日,农场首先对1999年利费完成水平相对较低的十、二十五、二十九、三十六等四个生产队,实行大户整体承租的改革,公开选聘经营者,之后农场场长刘长友对全场干部做进一步改革动员,在进一步完善经营者选聘条件、大户承租土地合同的基础上,于3月3日召开生产队大户经营者公开竞标大会,全面推行大户整体租赁经营生产队全部耕地的经营机制。
这种经营形式,是由大户对农场负责上缴租金、税金,完成粮食上缴任务和其他应承担的义务。经营大户除自己耕种土地之外,可以将土地二次转包,可自行调整土地类差及利费税标准。二次转包土地利费不能超过职代会通过的全场平均利费收缴标准,不得增加职工负担。经营者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自负盈亏。
租赁经营者必须进行资产抵押。由于连续三年的自然灾害,职工生产资金十分紧张,为了不影响农业生产,2000年租赁经营者全部用机械设备、房产等固定资产按现价的 70%折价后进行抵押,数额必须在50万元以上。由于租赁大户大部分都是原任队长,自己没有过多的资产,在完善手续的前提下,可用亲朋好友或本队其他有机户的资产进行抵押。
大户租赁经营生产队全部耕地后,要自负盈亏,全靠自我能力来融资,承担很大风险。为了激励承租大户的积极性,农场规定将原利费指标的 95%作为租金上缴农场(农业税另缴),5%作为经营者的风险收入。主要用于欠收年弥补经营亏损(农场每年为经营者让利309万元,平均每个经营者让利8.6万元。最大的八队让利12.5万元,最小的十八队让利3.8万元)。
为了解决职工种地效益低的问题,从2000年开始,农场在没有降低利费标准的情况下,对农产品实行收购价格承诺,为职工让利近1 500万元。
2000年,全场36个生产队全部完成利费上缴任务,个个实现盈利,种植业职工盈利面也在95%以上。
为强化管理监督,农场统一为经营大户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并成立了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会计、统计等组成的保证监督委员会,强化对经营者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每年由农场派工作组到生产队组织职工对经营者进行民主测评,对民意测评赞成票低于 50%的予以解除合同。从而增强经营者对本队职工的服务意识。
2001年初,农场对民意测评赞成票低于 50%的第十九队经营者解除合同,同时,对十九队采取分块承租的办法,由3个大户承租,实行现金抵押。
二、积极作用
大户承包机制较好地解决了土地落实难的问题。职工不愿种或种不了的耕地,由承租大户耕种,不论效益怎样,都由大户承担。
较好地解决了农场统营、垫支和生产资金短缺问题。经营者可直接在银行开户贷款,主动多方筹集资金, 组织生产,从根本上解决了职工种地靠农场垫支, 吃饭靠“跑粮”的问题。2000年2001年租赁经营者向银行贷款达1 560万元。
有力地促进了经济效益的提高,实现了农场、租赁经营者和终级承包户三方盈利。2000年,农场利费100%实现,还收回陈欠540万元,农场盈利511万元,种植户盈利面在95%以上。
这种机制由于利益直接,经营者责任心增强,强化了经营管理,使质量效益农业得到稳步发展。同时也加大了科技推广力度,提高了农业标准化作业水平,强化了农时管理。
职工的思想观念也有了大的转变。经营者与职工的关系已由过去的行政管理型转变成经济联结型。过去职工认为种的是农场的地,跑的是农场的粮,农场给的垫支不要白不要。现在种的是大户转包的耕地,由大户为其垫支,跑的是大户的粮,从感情上过不去。过去职工反映比较强烈的生产队干部公款吃喝、用车等问题都得到很好解决。
实行大户租赁经营有利于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稳定发展家庭农场的有效措施,是完善“大农场套小农场”双层经营体制的一种过渡机制。
三、存在问题
承租大户的抵押资产大多数是 50万元的实物抵押,平均占应缴利费总额的31%,额度小,现金少。特别是个人资产比较少,大部分抵押资产是本队有机户的,因此承租经营者完全承担风险的能力不强。
由于农场对大户进行核算,个别生产队经营大户虽然对农场利费100%实现,但是种植户并不能100%盈利,在实际经营中的亏损将由大户或其他盈利户垫付利费,出现生产队内部挂账。
这种由承租大户兼任队长职务的管理机制,虽然有利于经营者对生产经营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如果一旦发生债务超出其承担能力时,农场也要负连带责任。
实行大户整体承租生产队全部耕地,个别承租大户认为只要完成农场利费就可以了,因此,对完成农场要求的农时标准、结构调整、精神文明建设、清欠工作等不够主动。
让利过多。实行大户承包,每年给大户让利两个5%,即应承包土地面积的5%和免收核定利费总额的5%,每年农场都让利500多万元。
四、2003年 2005年承包大户方案(摘录)
(一)2003年大户承包方案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全场各农业生产队,合同未到期的生产队待合同期满后也按本方案执行。
2、基本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坚持承包大户承担无限经济责任的原则。
(3)坚持承包大户风险和利益共担的原则。
(4)坚持农场、承包大户、终级承包户三者利益兼顾的原则。
(5)坚持对承包大户实行民主监督的原则。
(6)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的原则。
3、承包形式
家庭农场大户整体承包一个生产队全部耕地。负责对农场上交利费税金,完成粮食上交任务和其它应承担的义务,对所承包的耕地承担无限经济责任,其承包的耕地可以进行二次转包。
4、承包期限
(1)原承包大户续签合同的,承包期为二年,即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2)新竞价承包的,承包期为三年,即2003年1月日至2005年12月31日。
5、各队承包面积、利费税标准、上交利费总额
(1)承包面积:为农场2002年详查面积。
(2)利费标准:保持农场 1999年为各队核定的公顷利费标准不变,个别土质条件较差的生产队利费标准适当下浮。
(3)核定利费总额:利费标准与承租面积的乘积。
(4)上交农场利费总额:核定利费总额减利费让利后余额(见附表)。
(5)农业税根据国家规定标准按承包面积另缴。
6、资产抵押
个人整体承租或管理人员集体承租生产队全部耕地的,经营者的资产抵押数额不得少于当年核定利费总额的40%,其中财产抵押占核定利费总额的20%。经营者抵押的财产必须是经资产评估部门评估后经过公证的合法有效资产(原则上用万元以上的机械或商业用房抵押)。
现金抵押比例与农场为经营者让利比例挂钩:
资产抵押统计表
(2003年)
表2—1
抵押现金占利费总额比例超过20%时,利费让利比例仍为 5%。现金抵押比例最低不得少于10%。
7、实行部分上打租金
2003年至2005年,上打租金占核定利费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0%、30%、40%,每年5月底前上交农场计财科。未完成上打租金部分,年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交纳资金占用费。抵押现金比例可视同完成上打租金比例,但不能作为应交的利费。
8、承租经营者具备的条件及产生办法
条件:
(1)身体健康,年龄在25~50周岁之间,能够承担繁重工作的农场职工。
(2)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事业心强,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3)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较高的生产技术水平。
(4)有一定经济实力,能够出具足额抵押资产, 能够自筹足额的生产、生活资金,无挂账。
(5)凡是因民主测评不合格而被解除合同的租赁经营者、 因违纪受过处罚不满两年的租赁经营者和生产队管理人员无报名竞聘资格。民主测评合格、但赞成率低于 70%的租赁经营者,农场将根据本人三年工作情况,考虑是否让其报名承租本队。
办 法:
(1)公告。由农场发出承租公告, 公布各队承租面积、利费标的、承租经营者条件等有关事宜。
(2)报名。凡具备条件的,报名时需交纳5万元竞价保证金(中标后竞价保证金转为抵押金),并上交个人简历、抵押资产明细等文字材料。
(3)资格审查。一是由农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报名人员进行条件审查; 二是农场验资小组对报名人员的抵押资产进行验资。
(4)凡符合条件的原生产队租赁经营者,承认农场标的, 可继续承租原生产队全部耕地,直接与农场签订《承租经营合同书》。其他生产队实行公开竞价承租。
(5)召开公开竞标大会。宣读 《实施方案》和《承租经营合同书》及竞价有关规定,采取暗标暗投方式竞标。以核定利费总额10%的底价向上竞抵押现金数额,最高者为中标者。
(6)交纳抵押金,办理财产抵押手续。
(7)签订《承租经营合同》。
(8)由农场有关部门组织交接工作。
9、相关政策
(1)生产队要合理调整地类差,各地号利费标准, 要根据实际情况,由承租经营者拿出意见,经生产队生产经营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上墙公布,公开竞价承包。转包的耕地,承租者必须与种植户签订农场统—印制的《耕地承包合同书》,明确收费标准。收费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农场核定的利费总额,凡超出部分,30%留作生产队精神文明建设经费,70%上交农场。
(2)承租经营者落实承包耕地收取的保证金或上打租金及利费税, 必须全部进入生产队财务账内管理,并及时全额上交农场。凡是违反规定的,农场全部收缴,视情节,农场有权解除大户承租合同。
(3)农产品上交指标及价格,按农场当年职代会确定的标准执行。
(4)对本单位具有两费自理能力的信誉户, 在完善担保手续和自愿的前提下,生产队耕地数允许条件下,应使每个职工承包耕地不少于 2公顷,作为基本生活田。如果本单位职工不愿种地,需签字认可。
(5)各生产队的场院占用费收取标准:按进场粮每吨 10元收取,生产队可根据本队各作物种植面积上下调整收费标准,但总额不得超过生产队应收总额。生产队收取的场院占用费必须全部入账,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警卫工资、场院公共用电、场院清扫和维修等项费用支出,由生产队党支部书记和承租大户共同审批。
(6)各生产队的农机停放场收费标准:收获机械每年300~150元/台套,整地机械300~100元/台套,胶轮车150元/台套,小四轮等其它小型机械40元/台套,生产队可根据本队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所收费用主要用于农机具停放场警卫开支、场地库房维修等项支出。
(7)各承租大户要积极为生产队公益事业投资,协助党支部书记搞好精神文明建设。
(8)凡在生产队种地的职工和长期居住外引户的义务工费, 由承租大户负责收取,其他人员义务工费由党支部书记组织管理人员收取。义务工费全部列入生产队精神文明建设经费账户,专款专用,由党支部书记负责审批。
(9)农场总体规划或征用耕地时, 承租经营者必须服从农场规划,届时农场将按规定核减利费税。
(10)每年7月和年终分两次对承租大户进行民主测评, 按两次的平均分确定测评结果。参加测评人员一部分是本队在岗职工和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引户,一部分是农场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民意赞成票低于60%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0、承租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权 利:在不违背农场各项政策规定和农场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前提下,行使以下权利:
(1)行使对本经济实体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指挥权。
(2)具有本经济实体承租耕地的生产经营权、管理权、转租权。
(3)具有在农场结构调整和科学种田原则指导下, 决定本经济实体的种植计划、采取生产技术措施权和决定种、养、加、销等生产经营项目权。
(4)具有本经济实体完成上交农场任务后的各种产品销售、处置权。
(5)具有本经济实体各种生产资料和其它物资采购权。
(6)具有本经济实体资金筹措、使用权。
(7)具有对本经济实体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用权和其他劳动用工权。
(8)具有本经济实体工资形式和劳动报酬分配权。
(9)承租经营合同规定的其它方面的权利。
义 务:
(1)按农场整体承租耕地的有关规定, 及时足额交纳承租抵押金和办理其它财产抵押手续。
(2)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品种、数量、质量上交农场订购产品、租金和农业税。
(3)保证承租期间租用的国有资产完好。 对于新增或改造的公用设施,须经农场同意并通过合同的方式加以明确,待承租期结束后,按投资净资产划分产权归属。
(4)必须完成农场下达的清欠及机械设备贷款回收任务。
(5)负责本队种地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的收缴工作。
(6)必须执行农场以文件提出的农业生产农时要求、技术标准化、 农机管理标准化、种植业结构调整规划、斤粮成本逆控法、科技推广措施、植树造林任务、农田水利建设等方面的规定,否则农场有权解除合同。
(7)完成农场部署的抗洪、抢险、救灾、防虫、防病等方面的任务。
(8)协助生产队社区管理委员会做好安全生产、信访、 综合治理、计划生育、扶贫帮困、科技培训、环境建设、公益事业建设等工作。
11、管理和监督
(1)管理机构
生产队设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会计、统计。实行大户整体承租生产队全部耕地的经营者,具备条件的可兼任生产队副队长职务,其他管理人员由承租者自行聘用。党支部书记由农场委任(或选举),工会主席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会计、统计由农场委派。以上管理人员工资由农场考核后,按标准发放。
(2)监督机构
生产队成立由党支部书记任主任,工会主席任副主任,会计、统计等有关人员组成的保证监督委员会,负责对生产队承租大户管理和监督。
(二)2005年大户承包方案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2005年各居民组承包经营大户。
2、基本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坚持承包大户风险和利益共担的原则。
(3)坚持农场、承包大户、终级承包户三者利益兼顾的原则。
(4)坚持对承包大户实行民主监督的原则。
3、承包形式
家庭农场大户整体承包一个居民组全部耕地。负责对农场上交承包费、畜牧发展和万寿菊种植任务及其它应承担的可持续发展责任和义务,其承包的耕地可以进行二次转包。
4、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两年,即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5、2005年大户承包收入标准
居民组耕地面积800公顷以下,年承包收入为 5万元;居民组耕地面积800~1 000公顷(含800),年承包收入为5.5万元;居民组耕地面积1 000公顷(含1 000)以上的,年承包收入为6万元。
承包收入包括基础收入和绩效收入,基础收入1 500元/月,绩效收入按农场绩效收入千分考核文件待考核后发放。
6、承包费标准、合同条款的确定和大户年承包收入
承包费标准、合同条款按农场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当年《体制改革方案》为准。大户年承包收入按当年与农场签订的《家庭农场大户经营居民组耕地合同》标准执行。
7、2005年各居民组承包面积、承包费标准、上交承包费总额及上交承包费基数时间
(1)承包面积:农场2004年核准后的土地面积。
(2)承包费标准:水田承包费每公顷2 000元。旱田承包费全场平均每公顷 1 800元。各居民组旱田承包费标准见附表。
(3)上交承包费总额:2005年水、旱田每公顷承包费标准×2004年水、旱田面积(万寿菊除外)为基数,待当年6月底前青苗丈量结束时,按各类作物的实有青苗面积综合补差。
(4)上交承包费基数时间:3月30日前一次性以现金或转账的形式交到农场计财科。
(5)上交承包费补差时间:当年6月底前青苗丈量结束。
8、实行原居民组承包大户重新签订合同的办法
(1)2005年,针对全场各居民组承包大户合同到期的实际, 实行原承包大户重新签订合同的政策,即原居民组承包大户,凡自愿接受农场承包费标的、完成农场下达的畜牧和万寿菊种植任务等各项考核指标的,可继续承包原居民组全部耕地,直接与农场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书》。
(2)2005年3月15日前,凡自愿接受农场承包费标的、完成农场下达的畜牧和万寿菊种植作物等各项考核指标的原居民组承包大户,到农场计财科上交 5万元的履约保证金,持收据到农场政研室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书》,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承包权。保证金于2005年12月31日返还,按当年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9、承包经营大户必须无条件地执行绥农场发〔2005〕1号文件的各项规定和以农场文件形式下发的其它各项政策,否则农场有权解除其承包合同。
10、承包经营大户的权利和义务(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