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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土地承包制度

第四节 土地承包制度



                 第四节 土地承包制度
  自1985年全面兴办职工家庭农场开始,职工承包的土地分为基本田和经营田(责任田)两种,也称“两田制”。基本田每个职工30亩,非职工劳力20亩,土地长期固定,以保证职工家庭的口粮、种子、饲料等所需,亩收费标准30元;经营田为拥有农业机械的家庭农场所经营,亩收费标准60元,承包面积不限。
  分配的原则:好地、离生产队近的地作为基本田优先分配给职工经营,其余的土地按好、中、差地级作为经营田分配给有机户家庭农场。
  1987年至1993年农场对经营田的收费标准先后作了两次调整,到1996年经营田的收费标准每亩已调至66元,同时土地也放开承包经营,以出资额多少确定承包面积,实行谁拿钱、谁种地、谁受益的土地承包制度。并对场外人员来场承包土地的农场收取一定的资源占用金。
  1997年在继续实行“两田制”的基础上,积极扶持发展种植大户,允许基本田有偿转让给种田能手,使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逐步实现规模经营。
  1998年推行土地竞价承租,提前固定土地承包,实行先交钱、后种地的办法,即在麦收前落实下年土地承包,并交纳承包费总额 15%的承包保证金,对上打租金的家庭农场免交任务粮。
  1999年由于自然灾害和市场粮价的下跌,职工种地收不抵支,出现了承包土地难的现象,使部分职工弃包、弃种土地,农场将这些土地实行了统种统营。
  2000年农场推行了大户承租生产队全部耕地的经营方式,过去的基本田也纳入了经营田。
  大户承租生产队整体耕地,代表农场发包土地,负责利费收缴和产品管理。虽然这种土地承包的管理形式变了,但原以职工家庭为主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模式没变、利益关系没变,形成了农场、大户、家庭农场三位一体的连带经济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