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机关改革 第二节 机关改革
随着农场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2000年以来,农场对机关又进行了二次大的改革和调整,其目的是精减人员,强化机关队伍。每次调整首先岁数大的实行“内退”,然后再分流部分人员。2000年 2月,农场根据分局《农场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方案》要求,从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管理强化、服务优质的农场党政管理体系的目的出发,按照“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健康、平稳、成功地完成了农场机关机构改革任务。
这次机关机构改革,从2月 22~27日,历经宣传发动、公布改革方案、自荐岗位、考试考核、公布成绩、确定聘任人员 6个阶段,圆满地完成了整个改革任务。部门编制由改革前的12个减少到“七部、一委、一办”,机关人员由78人(含场领导)减少到50人,28人转岗分流到新岗位。其中 9人到经济实体单位从事经营活动,8人到基层单位任职,7人提前退养、工资按档案工资的100%支付,1人申请承包土地,3人出国劳务。这次改革较好地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和“双考”成绩相结合,尊重个人意愿和服从工作需要相结合,强人留机关与能人闯市场相结合的原则。
改革后的农场机关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情况统计表
(2000年)
表2—5
续表2—5
2004年,为进一步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农场于 6月10日成立了以场长、书记为组长的农场机构改革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总局党委黑垦发〔2003〕6号、黑垦发〔2004〕4号文件和宝垦发〔2004〕4号 《关于推进农场(社区)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在分局工作组的帮助指导下,经过多次反复讨论研究,制定出台了《关于推进农场(社区)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方案》,并按照预定日程稳步实施,到7月8日机关改革全部到位。
一、基本架构
(一)按照农场内部政企分开的要求,农场和社区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履行企业经营管理和社会行政管理职责。
(二)积极探索实行“农场副职正职化,部分部门实体化,实体部门市场化”的办法促进改革。将农业、农机、水稻、种子、林业、水利、畜牧、粮食从机关分离,由一名农场副职领导领办创办农业公司。农政等职能由农场委托农业公司代管。
(三)对职能交叉、业务相近的部门进行合并或合署办公, 2人以下的科室原则上不单设部门,实行合并或合署。
(四)将检察室、司法分局从农场社区机关中分离,人员编制及经费按总局统一布置和要求确定。
(五)农场社会保险分局和农业风险互助办公室列为总局的派出机构,由总局编委核定或调整,其管理费用从保费或申请专项经费解决,不再纳入农场(社区)财务预算管理。
(六)上岗人员按上岗后的职级享受待遇,上岗前的职务级别不再保留。
(七)农场(社区)机关共设14个部门,人员编制45人。其中党群社区机构设置 9个部门,人员编制24人。农场机构设置5个部门,人员编制21人。
机关改革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表
(2004年)
表2—6
二、基本情况
农场原有机关部门科室24个,机关工作人员68人,其中场领导 8人,正科级干部23人,副科级干部17人,科员20人。
改革后,机关共设14个部门,其中社区9个部门,农场5个部门。机关在编人员45人,其中场领导7人,正科长10人,副科长10人,副科级干部3人,科员15人。改革后比改革前减少10个部门,共减少23人。其中上划部门2个,分流人员3人;转为经济实体 5个部门,分流人员14人;充实到管理区2人;内部退养2人;调出人员2人。共有7人调职。其中从正科调为副科 3人,从正科调为科员2人,从副科调为科员2人。
三、分流人员的安置
在这次改革中,农场制定了如下分流政策:
(一)年富力强,有工作能力的中青年干部可充实到管理区,担任相应职务。
(二)在岗副科级以上干部(不含公安和教育在编人员),男1949年以前(含1949年)出生、女1954年以前(含1954年)出生的实行内部退养;男1950年出生、女1955年出生的在岗副科级以上干部,根据本人自愿申请,可内部退养。内部退养人员的待遇为:档案工资的 70%加各种应享受的补贴。
(三)分流人员自转岗分流之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没有重新安排工作的,农场可发给一定金额的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正科级每月500元,副科级每月 400元,股级以下每月350元。
(四)分流人员自愿从事养殖业的,农场给予协调 5万元贴息贷款,扶持其发展养殖业。贷款申请、担保、审理、发放、使用、偿还等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领办和创办企业的分流人员,农场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这次改革,有2名机关副科级干部自愿申请到管理区工作,有6名副科以上干部实行内部退养,有14名人员准备创办经济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