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流动资金管理
第三节 流动资金管理
第三节 流动资金管理
农场流动资金管理主要包括货币资金管理、各种应收款项管理、短期借款管理、存货管理。流动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银行借款、农场利费收入、场直工、商、运、建、服企业利润和家庭农场存款。1996至2005年农场对流动资金管理一直是由农场统筹规划,各基层单位限额管理。
一、货币资金管理
农场年初根据自身所拥有的或当年能够收入的货币资金数量,结合农场及场属各基层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由农场计财科将各阶段用于储备的、生产的、基建的、结算的货币资金等统筹规划,确定各种资金形态的合理比例和最优结构,并据此来安排农场货币资金的流向,以减少资金在各环节的浪费,加速资金的周转,促进资金的有效使用。农场各基层单位则按月上报货币资金使用计划,经农场批准后按计划使用。2001年按分局要求农场成立大额资金管理委员会,凡一次性支出超过5万元的,要经农场大额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农发、小水、造林、基建等国拨专项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二)各基层单位收取的货币资金必须向农场指定的银行账户存储,不得坐收坐支,不准白条抵现金,不准挪用公款或套取现金,不准公款私存,不准设账外小金库。
(三)各基层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由银行核定,现金长款上交农场列营业外收入,现金短款由出纳员赔偿。
(四)各基层单位相互间发生的经济业务除特殊情况经农场批准可以现金结算,其他一律通过农场计财科资金办转账结算。
(五)职工家庭农场在农场的存款按当年农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由农场给付利息。职工家庭农场在农场的生产经营挂账属于2000年以前的,按当年农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向农场上交利息,2001年以后,农场停止收取。
二、各种应收款项的管理
2001年,农场制定《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审批制度》、《应收账款催收制度》,并组织基层单位建立、健全科学的信用政策,将责任落实到责任人。
三、短期借款管理
短期借款,只能由农场根据实际需要统一借贷、统一调配使用,各基层单位无权对外进行短期借款。
四、存货的管理
1996年至1999年,生产队的农药、化肥、零件和油料,按生产队到场部的距离分10公里以下,11公里~20公里,21公里以上分别核定限额。场直工、商、运、建、服单位原材料库存限额按上年销售收入的5%~10%核定,工业产成品库存不超过 10%,食品业产成品库存不超过15%,砖瓦木材产成品库存不超过20%,机械产成品库存不超过25%。2001年以后,除农场粮食科、种子公司、医院外,其他单位原则上实行零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