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四节 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四节 预算外资金管理
1991年农场成立收费集资管理站,1994年总局复函,为适应垦区经济体制改革需要,进一步强化垦区行政事业收费和预算外资金管理职能,撤销收费集资管理站,成立预算外资金管理站,主要职能是:
一、对农场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收费、集资、基金的立项审批呈报工作
各项行政事业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省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凡私自建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查出后,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全额收缴,并按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强化预算外资金管理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附加等实行统一专户储存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一切行政事业性收入必须全额上交,存入农场预算外资金管理站账户专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纳入年度预算,严格杜绝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以各种名义私设小金库,凡私设小金库的,一经查出,提交纪检、监察部门,按违法违纪严肃外理。凡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不进行专户储存,私自动用的,全额没收,并按规定追究单位领导等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票据的统一领取、发放、登记、销毁以及监督检查管理工作,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规费收费收入,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发的票据,并实行严格的票据登记、领发、保管、使用管理制度,对伪造出售、转让、借用、套改和擅自销毁票据存根的,追究单位领导等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对预算外资金收支结算和罚没款的监督检查
收费单位的罚没款要按收费票据全额上交预算外资金管理站,由收费管理站上交上级财政,由上级财政按比例返还后使用。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每年年初做出年度收支、使用计划,经审核后纳入年度预算,预算外资金管理站根据专储情况,进行审核,无预算单位不得使用预算外资金。
六、对乱收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受理乱收费行为的举报工作等,对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81号令国务院令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