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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节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节 固定资产管理
  1996年,农场的固定资产全部由农场统一管理,家庭农场的固定资产由家庭农场个人管理,家庭农场的农机具实行统一停放管理。2000年农场实行大户租赁承包,居民组的固定资产无偿提供给大户使用,居民组书记负责监管,农场统一核算和管理,2001年农场制定了《绥滨农场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绥滨农场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004年农场又制定下发了《绥滨农场固定资产管理及核算办法》,规范和加强了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
  (一)制定了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农场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机械、运输设备等),全部落实到责任人管理,签订管理责任状。
  (二)固定资产实行账、卡双项核算管理,由农场计财科统一核算,并按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核算。各使用保管单位负责登记卡片,包括账外固定资产全部进行登记,记录每年新增资产名称、单位、数量、型号、产地,记录减少资产、变更和计提折旧等业务。
  (三)各保管使用单位做到账卡、账物、账表相符,每月对实物与账卡核对一次。将固定资产逐台件落实责任到人进行管理。
  (四)使用单位需要对外出租闲置固定资产的,必须上报农场计财科,与农场签订出租合同,单位无权将国有资产对外出租。
  (五)固定资产出售(包括账外资产)使用单位写出书面申请,报送农场计财科(国资办),经农场场长和财务副场长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是否出售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评估,评估确认后,发布资产出售公告,电视公告时间为5~7天,实行竞价出售,办理出售转让手续。资产使用保管单位在接到资产主管部门资产出售通知单后,方可交付给购买方,擅自交付造成损失和纠纷的,由资产使用保管单位领导小组负责赔偿。赔偿比例为组长40%,其他人员60%。
  (六)农场的固定资产必须全部进行财产保险。保险费由农场统一从管理费中支付。
  (七)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各项固定资产按照规定的使用年限计提折旧,不得少提或多提。
  (八)调入的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单位要按照计财科的固定资产调拨单,登记新增固定资产卡片。
  二、新建和购置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单位每年年初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书面计划,说明购建资产的名称、数量、单价(造价)、金额和用途,上报农场计财科,由计财科汇总报农场审议确定后,属上级批准权限的逐级报批,属农场批准权限的,由农场计财科下达购建计划。未经批准一律不准施工和购置。
  对新增固定资产未报计划、既成事实行为的,处以单位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 10%罚款,给予单位主要领导(书记、队长、经理)1 000至5 000元的罚款。
  对先施工后报计划审批的,处以使用单位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 10%罚款,对新增单位的主要领导(书记、队长、经理)给予新增固定资产价值2%的罚款。
  凡是不编制预算和开工前不进行考察和办理开工手续的,对单位主要领导 (书记、队长、经理)处以一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
  (二)当年批准新增固定资产土建工程要报送农场基建科,由基建科编制工程预算,组织招标,进行质量监督。造林、绿化由林业部门预算人员编制预算;水利工程由水务局预算人员编制预算;电力工程由电业局预算人员编制预算。
  (三)开工建设前,必须由农场组织有关部门到施工现场考察,核准后进行开工审批。
  (四)新增固定资产入账时所需资料,必须要有农场计财科计划部门出具计划通知单、建设科出具的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完工验收单和发票。
  (五)新增的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单位在资产入账时,必须进行财产保险,由计财科统一办理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