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基本建设审计
第四节 基本建设审计
第四节 基本建设审计
采取不定期审计方法,审计范围包括农场及各基层单位自筹基本建设;审计内容有检查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有否擅自计划外基本建设,计划内超支情况。开展了基本建设开工前审计,主要审查建设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合理,开工前准备工作及手续是否完备,建设资金是否到位。被审单位一般由上级审计部门指定,或由农场确定。1996年至2005年共计对全场45个单位的61个项目进行了开工前审计,审计金额1 342.7万元。收取开工前审计资费7.2万元。从1999年开始对农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进行了审计,审计金额 3 273.2万元,提出审计建议被采纳,完善了资产管理手续。2001年对1996~2000年度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资金进行了审计,审计金额1 236.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