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二节 用工制度

第二节 用工制度



                 第二节 用工制度
  1996年,农场在劳动用工制度上废止了“统分、统招、内招和子女接班”等制度。招用职工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并有权依法制定劳动报酬,辞退违纪职工。同时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取消了固定工与合同工的区别,农场职工由“国家职工”变为“企业职工”。
  1996年 3月末农场范围的国有、集体、股份制、租赁承包和私营企业,各单位各企业及教育、卫生人员按农场统一安排,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
  劳动合同制采取三项原则:即合法的原则,平等的原则,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实行劳动合同制后的职工原身份不再保留,称“企业职工”。
  1996~2005年间,全场与 8 670名职工同农场场长或场长委托的基层单位负责人签订劳动合同,2581名职工因种种原因未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农场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分别于1998、1999、2000、2001、2002年与他们解除了劳动关系。
  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实施,依法维护了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对农场经济、社会和各项事业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1996年以来,为了全面提高职工素质,农场实行了“先培训、后上岗”,“特殊岗位、持证上岗”的就业制度。 实行了工人技术等级评聘、考核、聘用制度。 1996~2005年,农场有5 800名职工参加了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310人被定为工人技师,1 609人被定为高级工,1 861人被定为中级工,581人被定为初级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