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劳动力管理
第四节 劳动力管理
第四节 劳动力管理
1996~2005年期间,农场在劳动力管理上废止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统包、统分”政策,除了几个事业单位以外,其他企业职工可以在农场各单位之间合理流动,实行双向选择,企业自主用人,劳动者自由政策。如果非农业生产单位人员愿意到生产队承包耕地,又符合就业条件的场内职工调动,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供需双方单位签署意见,由劳资部门审核后,统一呈报农场审批,予以调动。场外调入,由农场批准。调出工人由劳资科审批,干部由农场批准。
下岗失业职工,社会流动劳动力由劳动部门所辖的职业介绍所进行管理,职业介绍所行使就业登记、职业介绍、失业登记和外来务工劳动力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