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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依法治理

第四节 依法治理



                   第四节 依法治理
  农场及各基层单位相继建立了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在全场范围内开展依法治场、依法治队、依法治校工作。1996年,全场依法治理工作普及面达100%。各单位制定了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民情民意的队规民约、厂规民约、校规民约以及内部管理制度。以此推进了农场依法治理的进程,使农场和各基层单位的经营管理、社区管理从“人治”逐渐走向了“法治”。2003年至2005年的 3年间,通过开展民主法治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将农场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和文化事业基本纳入法治化管理轨道,职工群众的民主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基层干部、企业经营管理者,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和群众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依法办事。提高了生产队、企业、社区、学校、司法、行政执法机关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到2005年底,中学,交通科,水务局,第八、九管理区达到分局级民主法治示范单位标准;农场,粮食科,卫生科,第二、三、管理区达到总局级民主法治示范单位标准;社区建设委员会达到省级民主法治示范单位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