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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低保工作

第三节 低保工作


 
                   第三节 低保工作
  垦区对居民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和《黑龙江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结合垦区实际,为保障垦区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减轻企业负担,维护社会稳定而制定的。
  垦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总局出资金,逐级审批,低标准起步,逐步提高,不养懒汉,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凡具有垦区农牧场户口的居民和垦区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家属和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标准的,均有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农场的低保工作,一是实行 20%的动态调整,协调劳资部门、计划生育部门对低保户中的退休人员和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发现问题及时调整。二是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低保工作无上访。在2004年3月、2005年3月份和10月份开展了 3次低保对象普查工作,对低保人员进行了一次详细摸底,将其家庭情况和人员信息进行了系统的登记,并采用了微计程序化管理,解决了不应该享受低保的人员享受低保、应该享受低保的人员没有享受低保的问题。建立了 3 777 364低保工作服务热线,实现了低保人员能进能出,应保尽保。三是低保金有专户存储,专人管理,及时发放。农场专门委派水务局会计、出纳统一发放低保金。
  从1998年垦区开始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农场已有 3 820人次享受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累计发放低保资金 1 923 613元,保障了农场贫困群众的最低生活需求,基本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情况表
                   (1996~2005年)
  表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