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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一、贯彻落实黑龙江省若干扶持政策
  (一)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业的,简化工商登记手续,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行政性收费。
  (二)下岗职工新办的从事咨询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年。
  (三)下岗职工新办从事交通运输的,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四)下岗职工新办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教育文化事业和卫生事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五)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城建等部门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开业一年内,所有行政性收费一律免收,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的,金融机构应给予贷款。
  (六)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下岗职工达到从业人员总数 60%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当年安置下岗职工占原从业总数30%以上的,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
  (七)下岗职工按有关规定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下岗前的连续工龄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下岗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农场对场直单位下岗职工转岗到生产队承包土地的优惠政策
  (一)下岗职工到生产队承包土地的,三年内可以下打租金,每公顷地先交 150元定金,可以免交租金的资金占用费。
  (二)下岗职工调到生产队承包水田的,水田设备可以全额贷款,三年还清,其余水稻物资两年内给予50% 的垫资。
  (三)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下岗职工,服从转岗分配的(工资关系调到生产队),农场可以一次发给800元的转岗安置费,其中合同制职工发给500元,用于生产费用补助。
  (四)下岗职工调到生产队承包荒山、荒水的,第一年不收土地使用费,第二年减半收费,三年内免交农业税。
  三、农场对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下岗职工新办企业所需场地,在农场和单位有条件的情况下,优先给予解决,并适当减免收费。
  (二)下岗职工第一年创办集体、股份、个体、私营企业以及摆摊、贩运的可凭农场劳动部门颁发的《下岗职工优惠卡》,在农场辖区内免收两年摊位费、治安费、卫生费、土地使用费、水资源费、防洪费、公路建设基金等费用。
  (三)对于场外的下岗职工来我场从事种植业和非国有经济的,可凭原单位劳动部门的调动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四)用人单位招用下岗职工需电视播发的招工广告,经农场劳资科认定后,广告费减免50%。
  (五)农场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业介绍机构,为下岗职工办理的下岗职工证和职业介绍登记,免收各项服务费。
  (六)农场再就业服务中心对下岗职工进行的职业技术培训,免收培训费。
  (七)下岗职工签订《保留劳动关系协议书》的,除按协议书规定应交的养老金等,农场不再按人收取其它费用。如:不另收企业管理费、义务工、水利建设、以资代劳、建勤费、军人优持金、教育基金、精神文明建设基金等。
  (八)下岗职工暂时“无活干、无收入”的,可以申请进入农场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参加职业技术培训,每月发给生活费144元,每月农场代交养老保险等费用87.21元,并负责分配工作,分配的主要方向是农业生产队。
  (九)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职工在评定职称、入党、入团、评优选模、子女上学等方面与在岗职工一视同仁。
  (十)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就学,由农场“公仆助学基金会”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