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土地与地界本区土地总面积594平方公里,折合89.1万亩。其中在萝北县境内78.7万亩;绥滨县境内10.4万亩。
场区边界多次变动,边沿生产队与相邻社队曾发生一些地界纠纷。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干预下,遵照国家有关土地的政策法令,本着互谅互让、有利于团结、有利于生产建设的原则,先后与四邻达成边界协议。
一、与普阳、江滨的地界
1971年,兵团二师党委“纪要”规定:“以军蒲公路的侯楼三角架为基准点,东西方向平行于纬度线。南属普阳农场,北归军川农场”。1973年,二师司令部下发<73>师字第35号通知,对十团,十一团的界线,重新作了规定:“十团在向阳干南以南的经营范围是:东南以向阳南干二支的一支为界,南边以现双方耕地边界为界。西以十团现耕地西南角,向正北延伸至向阳南干为界。北以向阳南干为界,共有土地约430垧。十团二十四连在向阳南干以南的耕地归十一团经营。
1978年10月15日,<78>宝局基字第126号《关于几个农场场界的通知》中再次规定:“军川与普阳的场界,军普路东边界线不变。路西边界线调整为,将现边界线向北平移六百米,从公路起算,向西延伸7公里(王麻子烟地以西)然后垂直向南至敖来河排干,顺干渠向西,至叶其林子西斜向西北交原场界线后,向正西恢复原场界线。
二、与绥滨县、社、队的地界
1974年3月31日,绥滨县土地办主任郑国忠,区划办主任李家红,新建公社五队张俊峰,本场农建公司何木旺,二十五队于守和等经勘察各自代表本方签定划界协议,协议规定:“堤南以新道为界,新道是从连队(二十五连)和五队居民点之间,南北路坝交口处,通往二十五连晒麦场东侧,向南直线延伸到十七团十四连地北边水线。新道与旧路之间,所夹耕地面积,以不超过10垧为限。新道东为绥滨五队,新道西为十一团二十五连。土地进行等质等量串换。并将村北五队道西约10响耕地串给十一团二十五连。
三、与名山农场的地界
1974年10月29日,兵团二师常委会决定,十一团和十二团两个团的边界线是:东起旱排四千和军川公路交叉点。沿旱排四干经西至十一团二连新挖的排水沟折向南,至向阳南干,沿向阳南干及其延长线达莲花泡子边沿。
1975年春,两团的二连和十连发生边界纠纷,二师司令部于7月25日发出<75>师司农字第159号通知,重申如下:1.今年地谁种归谁收,收了之后立即按师的决定界线执行。这样十一团在旱排四干北和向阳南干北共划给十二团耕地150垧;十二团在排水沟东划给十一团耕地约70垧。2.十二团十连平了界沟(1974年十一团二连挖的那条),今年内十二团应予以修复。
1978年10月15日,宝泉岭国营农场管理局<78>宝局基字第126号通知进一步规定:军川与名山的场界:沿与莲花公社分界线,“60”纵座标线向北,至“69”纵座标线折向东,至军川引水渠。
四、与萝北县莲花公社的地界
遵照黑龙江省委1978年<50>次会议纪要的决定,1979年7月24日,萝北县委副书记庞申志,军川农场场长单永盛,莲花公社党委书记张吉坤等到现场,对地界共同划分落实,并签定了协议书。
具体界线为:由三十七队所在的小岗地西南端,沿座标纵线向北两公里处为起点,通过三十八队西的三角架延长线向南15公里,而后沿横座标线折向西六公里,再向南三公里处,为军川农场与莲花公社、苇场公社、苇场公司的分界线。
附表1 水利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表 单位:万元
附表2 历年水利工程完成量及效益指标
附表3 历年水利机械和排灌设备购置情况 单位: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