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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工资

第三节 工资


一、工资形式
  1.等级工资。建场初期,农场的工资主要分国家行政级和农牧工人级两大类。转业军官执行的是国家行政级工资标准,复员退伍战士及其他来场的职工执行的是,农牧工人级工资标准。1959年以后,合江农垦局制定实行的工人低标准等级工资,分别为24元、26元、28元、30元、32元。1963年全国低工资调整时,工人的低标准等级工资改为农牧工人等级工资。其它工种也按国家有关同行业工资标准执行。
  2.基本工资加奖励。1963年劳动分配试行了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办法,即年终从单位盈利中提取一定的奖金给职工。由于职工工资较低,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办法受到了职工的欢迎。
  3.两结合工资。1965年,根据上级指示实行两结合工资制度。即打乱职工的基本工资,按劳动定额计分,以分计酬。凡是参加生产劳动的,没有固定工和临时工之分,新参加劳动的每月给25元工资,并参加评工计分。
  4.评工计分。1974年实行评工计分,以分计酬办法。即按照完成工作的数量与质量计算应得工分。工资保留一定的基数(30元),超保留部分,按固定数发给。基数之内打乱,按工分计酬。
  5.联产计酬。1981年试行联产计酬,按完成产量计算报酬。工资分作业工资和保留工资两项。作业工资平时由场预借。保留工资则在年终根据完成生产任务情况按比例返还。由于联产计酬只看产量不看成本,盈亏与个人不直接挂钩,所以在实行这一办法后,往往单位亏损,个人照样分奖金。
  6.浮动工资。1983年,农场实行浮动工资,打破“铁饭碗”。具体办法是,每月按80%的比例付给职工工资,农场预留20%。年终决算后单位盈利,返还给职工20%的预留工资,并按规定发给奖金,单位亏损则不返还。
  二、工资调整
  建场以来职工工资进行了多次调整。
  1.1963年,全国实行工资调整,三级以下的职工每人都升了级。少数表现突出的职工升两级,占升级人数的15%。全场职工升级共计510名。平均每人月增工资额5.08元。
  2.1971年,国务院90号文件规定给收入偏低的职工进行工资调整。土产建设兵团延至1973年,才根据(1973)农林垦字32号文件进行升级工作。升级是在不提高工资标准、不取消下延工资等级的原则下,适当调整一部分职工工资。对于“抓革命促生产”表现好的少教人,经群众评议、领导批准可调两级。全场升级人数2,150名。
  3.1977年根据国务院89号文件,给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职工调整工资。按政治表现、劳动态度,贡献大小和技术高低等条件由群众评议,经上级批准后升级。升级面40%。全场升级人数2,876名。
  4.1978年,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劳薪字79号“关于给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职工升级的通知”的文件,给贡献大、成绩优异的职工升级。升级面为职工总数的2%,全场升级170名。
  5.1979年,根据上级关于给政治表现好,技术高、贡献大、劳动态度好的职工升级的规定。全场升级职工2,689名。占职工总数的40%。
  6.1981年,按国务院144号文件关于给文教卫生系统升级的规定,全场升级340人,其中升两级的44人。
  7.1983年,根据国务院65号文件,企业实行浮动升级。浮动升级对象是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固定工,浮动升级两年后经过考核符合条件的改浮动级为固定级。
  8.1984年,按照《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关于盈利企业实行2%奖励升级的规定,农场按管理局批给的指标,给341名职工晋了级,并从1985年开始给奖励升级者补发了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