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粮食征购
第四节 粮食征购
1970年以前,农场无征购粮任务。所产粮食、留足口粮、种子、饲料后,全部上交给国家。从1971年开始,国家对农场实行了粮食征购政策,规定征购量5年不变。1971年至1975年征购任务为1,550万市斤,1976年至1980年为3,502万市斤,1981年为2,174万市斤。农场在完成征购任务后,本着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在安排好自留粮的同时,积极组织上交粮。建场以来,除1973年和1978年,因受灾上交粮数量较少外,其它年份都向国家上交了较多的商品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