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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粮食加价奖

第五节 粮食加价奖


从1965年开始,以基本核算单位计算,国家规定全年缴纳公粮和卖给国家商品粮,每人平均超过100市斤以上部分,按统购价的9%给加价奖(公粮部分不计算奖)。1966年“文革”开始后,加价奖停发。1971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划收购部分按平价计算,超购部分加价30%。这年超交粮685万市斤,得加价奖28.7万元,1974年超交粮1,619万市斤,得加价奖100.3万元。1980年超交粮3,668.2万市斤,得加价奖300余万元。从1971年至1984年共得加价奖1,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