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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粮食调拨

第六节 粮食调拨


一、种子。农场按第二年总播种面积及播量确定各队留种的数量。播后由生产队造表报粮食主管部门核销。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种子留用量逐年增多,如1963年为543万市斤,1969年为802万市斤,1982年为1,491.7万市斤。
  二、饲料。根据各基层单位每月初实有牲畜头故和当月增减数编报饲料报表,由粮食主管部门核定饲料供应数量,按供应饲料比例开调拨单。豆饼、麸子由加工厂付料,其它饲料由生产队凭调拨单付料。
  三、成品粮油。各单位按月初供应人口和当月人口增减数量编粮油报表,报粮食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当月供应数量。农场口粮供应品种随粮食种植品种而定。建场初期至1969年,粗粮供应约40%(有时20%)。1970年以后,以细粮为主。为调济生活,每年每人可供应大米40斤以上。
  食油供应全为豆油。分场时期,每人每月供应豆油3两,有时半斤。1963年以后,每人每月供应豆油1斤。农忙和节日另增加供应量。从1969年至1985年平均每人每年供应豆油16—19市斤。
  历年农场口粮的供应,除1959年至1961年的三年经济困难时期,全场普遍实行低标准(每月最高供应量为24斤)外,其它年份都是因人、因工种而规定有不同的口粮供应标准。如1963年至1985年从事特重体力劳动的职工每人每月供应粮50斤;从事重体力劳动的每人每月供应粮45斤;轻体力劳动者每人每月供应粮40斤;职员和中学生每月供应粮36斤;家属每月供应粮29斤。儿童1—10周岁每月供应粮分别为11、13、15、17、19、21、22、24、26、28斤。不满1周岁的每月9斤。此外,家属参加劳动每天补助粮3两。独生子女落户每月按30斤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