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土地和农机具
第三节 土地和农机具
一、土地承包
兴办家庭农场后,土地、山林、草原、水域所有权仍为国家所有,分别承包给家庭农场经营。承包的土地划分为基本田、经营田和机动田。基本田按农业生产队在册人员分配,每个职工承包土地30亩,家属劳力(18—50岁)5亩,学生5亩。经营田由有经营能力的职工自报,经群众评议,由生产队平衡,优先照顾机械化家庭农场。机动田,留在生产队,占耕地面积5%,作为承包后新增人员的机动土地。
承包的土地,每年按规定上交费用,全场平均每亩上交16.38元。按各单位的土地状况,划分七类:一类单位有5、7、13、24队;二类单位有4、6、10、12、14、16队;三类有1、2、3、9、11、16、17、18队;四类有8、21、26、31队;五类有29、30、32、33、36、37队;六类有19、20、22、23、25、27、28、34、39、44、桥队、水利队、酒厂、鹿队等单位;七类有38、41、42队。第一类收费17.38元,每类相差0.5元。第七类为10元。职工承包土地平均不足2垧地的单位,在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5%。为调整因路途远近所造成的差别,距场部10公里以内的生产队,每亩增收费0.2元,20公里以上的每亩收费减0.2元。收费标准由生产队统一平衡,基本田收费要低于场规定标准的20—30%。
二、农机具转让
农场现有的农机具,以优惠价格转让给机械化家庭农场。机具的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净值,已提完折旧费的按原值的30%计算。全场机械净值总额586万余元,转让总额为689万余元。生产、生活用房以及牲畜、家禽也实现转让。转让给职工的固定资产,价值500元以内的交付现金,价值高的则规定期限逐年偿还。如拖拉机每年交3,000元,胶轮车4,000元、收割机5,000元,一次交清者给予优惠,减免30%。
有农机具的家庭农场,根据自愿和机械配套的原则,组织协作,成立协作组。协作组同时又与手工户家庭农场签定合同,建立固定的代耕协助关系。机械化家庭农场为手工户代耕,收取代耕费,手工户为机械化家庭农场提供劳务,提取劳务费。
许多家庭农场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积极自费到场外购买机具,截至1985年11月,个人从场外购买的机械有:汽车25辆、康拜因2台、轮式拖拉机33台、链轨式拖拉机3台、“小四轮”52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