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在保证完成农场指令性指标的前提下,职工家庭农场有下列权利:
1.有权自主确定生产经营项目,经营方式和采取增产措施;
2.有权自主选购机械设备、种肥材料等生产资料和物资;
3.有权决定内部的经营分工和成果分配等;
4.有权雇请帮工、科学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确定交付报酬标准;
5.有权决定对外服务、技术服务项目,对外投资和劳力资金联合等;
6,有权处理超计划及合同外的产品;
7,有权在银行申请开户,申请贷款、筹建资金、使用资金;
8.有权与农场内外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
二、义务。职工家庭农场承担以下义务: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队规民约,认真执行农场指令性计划及各项规章制度;
2.认真履行经济合同,保证按合同规定上交产品税金、利润及各项费用;
3.接受农场机关(或服务站)的领导监督,按规定提供核算和统计资料;
4.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不准破坏原有水利规划工程,防护林带、道路及农田规划设施,积极保护生态平衡,努力推行、采用新技术,实行科学种田养地。机械化家庭农场每年对土地进行一次秸杆还田,人力家庭农场每年平均亩施有机肥一吨以上,对没有完成培肥地力任务的每年每亩征收培肥地力费二元;
5.认真贯彻安全法,执行安全措施和有关规定;
6.集体福利事业和社会性建设,由服务站与家庭农场协商、统一安排;
7.承担公益性义务,积极参加抗灾、抢险、水利、筑路、绿化等活动。职工每人年出义务工15个,每台运输车年提供义务车台日10个,每少出一个义务工征款5元,畜力车台日20元,拖拉机50元,汽车80元;
8.认真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科学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