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职工福利待遇
第六节 职工福利待遇
兴办家庭农场后,职工的身份不变,工龄连续计算,按国家规定升级,调动工作时按工资级别介绍。家庭农场有关费用,女口基本工资福利费、取暖费、劳保用品、病事假、各种补贴等由家庭农场自理。医疗实行公费(家属半费)。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以上经过审批。工龄5年内可发给基本工资40%,5—10年发基本工资50%,11—20年发基本工资60%,21—30年发基本工资80%,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发给全额工资。
职工男满60岁,女满55岁,仍按规定办理退休,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独生子女补助费也由农场发给。1985年3月,对过去因公致残的职工由农场复查鉴定,按5个等级每月发给补助金。其中一等24人,二等53人,三等84人,四等66人,等外级的117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人,按特殊待遇。
由于家庭农场初办,职工还不富裕,农场对一些特殊情况采取“保”的办法。对分离人员,鼓励自谋出路,同时在经济上扶助,在半年内发给40%的原工资,或给予2,000元以内的无息贷款。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大中专知识分子、烈军属、残废军人以及贫困户、五保户,都分别制定优惠政策,在生活上予以适当照顾。
1985年7月,恢复给家庭农场职工预借生活费制度,同时兴办敬老院,建立生产队幼儿园或托儿所,职工的基本生活及生、老、病、死、伤、残都有保障。附: 张纪德家庭农场管理暂行办法
编者按:1984年,三十六队张纪德开发性家庭灰场,开始垦荒种地,当车开荒,当年打粮,当年盈利18,000多元,劳力人均收入4,507.23元,人均收入2,575.56元。1985年,盈利五万元张纪德于了16年机务和三年统计工作,懂得农业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他思想解放,敢想敢干,走的是一条靠勤劳、科学、守法致富的道路。下面是他的家庭农场的管理办法。
一、总 则
根据党的富民政策和关于改革、承包的精神,解放思想,大胆实践,现制定本家庭农场管理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确保国家方针、政策、法令和农场各有关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保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坚持按劳分配,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共同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职工生活水平,为两个“文明”建设多做贡献。
二、家庭农场场长职权
第一条全面负责,统…—指挥本场的生产经营活动,经营亏损由场长个人负责。
第二条有权决定生产、财务、技术等主要问题和生产资料的购置及扩大再生产等。
第三条生产资料、固定资产和土地的使用权归场长所有。
第四条对本场人员、资金设备有调度处置权和对本场专职工作人员有任免权。
第五条有权制定和实施本场规章制度,奖惩力、法,但对开除职工须征得家庭农场多数成员的同意。
第六条有权对外签订各种经济技术合同。
第七条定期向家庭农场全体成员报告或公布生产费用和资金运用情况。
第八条在紧急情况下,有临时处理权。
三、家庭农场民主组织及民主会职权
第九条家庭农场建立工会小组,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按规定召开民主会。
第十条民主会召开的时间和会议内容由工会小组长和场长商定。
第十一条民主会可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家庭农场场长关于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意见、报告。
2.讨论通过重要奖惩办法及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除。
3.讨论通过家庭农场全体成员的切身利益问题。
4.讨论通过开除职工的决定。
四、家庭农场职工及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参加家庭农场,须先与场长签订定期劳动合同,按合同规定办事。
第十三条合同期满,愿继续留场者,可与场长协商继续签合同。
第十四条合同期满退场后,愿自办家庭农场,使用本家庭农场的机械,可享受优惠价格待遇。
第十五条本场家属参加农忙劳动,日工资五元,但不参加年终分配。家属做饭日工资一元五角,除做饭外再参加田间或其它劳动,日增发三元五角。外用工,日工资三元。
第十六条1985年将盈利所得给本场现有成员每人建五十平方米住房,如五年内不需建房,将建房款发给本人(新增加成员不给建房,但自建房可享受优惠价格)。
第十七条产品处理给本场人员时,不愿要物的,可作价发给本人。
第十八条职工病假每天发给一元五角生活费,但在生产劳动中不按安全操作规程办事而致伤休假的,只发给一元生活费。
第十九条外出采购家庭农场所需物资,必须住宿者,在场外每日补助二元,在场内每日补助一元。
第二十条家庭农场每年从利润中提取30%用于扩大再生产外,其余70%作为劳动分配。其中,场长30%,其他三名成员各22%,剩余4%作为场长的机动基金(奖励、文娱活动和技术培训,等)。平时本人有特殊需要,可向场长预借生活费。
五、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奖励。
1.生产上有革新创造,将其节约资金或所创产值的50%奖给本人。
2.向家庭农场提出合理化建议,提供有益信息,而使本场得利,将得利的10%奖给本人。
3.重视安全生产,全年安全无事故,年终一次奖给—百元。
4.对及时提出措施,排除重大事故隐患者,发生事故勇敢抢救,避免事故扩大,减少伤亡或损失者,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长期坚持利用工余时间修旧利废、以旧代新,节约成绩显著者,均给予奖励。
5.在生产劳动中一贯积极,效率高、质量好、出色完成任务,全年出满勤者,年终分别给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处罚。
1、凡损人利己、损公肥私(包括偷拿国家物资给家庭农场使用)按其价值的一倍给以罚款。
2.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发生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者,十元以内由当事人全部赔偿,当月还清。损失在十一至一百元的罚款80%。损失在一百零一元至三百元的罚款60%。损失在三百零一元以上罚款50%。
3.无故旷工——天,取消五天的年终分配,并以此类推,严格实行按劳分配原则。
4.消极怠工,不能按期,按要求完成任务,或行为不轨,道德败坏、寻衅滋事、打人致伤等,均根据情节和态度予以处罚。
5.开车损坏国家和他人财产,家庭农场积极协助执行他方的处罚,不袒护包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