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法庭一、机构沿革
农场法庭始建于1977年4月,初期是萝北县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仅有两名工作人员。业务工作由萝北县人民法院领导,行政及人事、财务工作归农场负责。1983年,宝泉岭农垦法院成立后,法庭名称由原萝北县人民法院军川法庭改为宝泉岭农垦法院军川法庭。业务工作和行政工作受农场和宝泉岭农垦法院双重领导。1985年,法庭共4人,两名副庭长,一名助理审判员,一名书记员兼法警。自组建法庭以来,李春生、杨德俭、周毓霞先后担任副庭长。
二、公开审理活动
1979年7月,在29队公开审理了吕学忠诉赵云宏离婚一案。
1980年7月,在8队公开审理孙文香诉李清福离婚案,旁听群众420余名。
1981年7月,在农场俱乐部公开审理赵继增散意伤害案,旁听群众达1,200余名。这是《刑法》、《刑诉法》实施后的第一次大型公审会。同年8月,在农场机关大会议室公开审理张广清虐待妇女案,旁听群众350余名。
1983年9月,为配合打击刑事犯罪斗争的深入开展,在农场俱乐部召开了唐官烈伤害致死案宣判大会,参加会议群众达土,200余名。宣判后,有两名犯罪分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1985年7月,在法庭公判庭公开审理姜宝轩诉于俊香离婚案,旁听群众达200余人次。
三、案例
1.1982年10月16日,浙江省仓南县石砰五金机电厂(简称原告),业务员曾云开以军川农场(简称被告)不履行合同为由起诉,并向法庭递交一份合同原本。
经审查,该合同订货单位一栏只记有黑龙江省萝北县军川农场,经办人张敦准,无被告单位公章。还查明,张敦准系军川农场水利二队病休干部。1982年8月,张在大连疗养住在沙河口工农兵旅店与原告业务员相识。张代军川农场与原告签订一份购销合同,订购1,150枚优秀教师和五好学生证章。价值430元。合同规定,1982年10月5日交货,证章后面印“军川党委”四字。原告在10月16日付货。被告以未委托张签订合同为由拒绝收货。原告找张,张以原告过期付货,本人经济困难只收价值107元的学生证章,其余拒绝收货。为此,原告向法庭起诉。
法庭认为,张事先未取得被告的委托证明,私自代表被告签订合同,被告不负任何责任。该合同是张以个人名义与原告签订的,应视合同有效。张身为国家干部,乱订合同的行为是错误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原告未按期交货亦应负一定的违约责任。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张承认自己的错误,但提出自己经济困难,实难全部如数付款。法庭考虑这一实际情况,曾同多所学校联系销货,可是各学校以证章后面印有“军川党委”而不同意接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法庭根据双方应负的责任及张的经济状况进行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张敦准将剩余证章全部收下,同时付给原告200元。
此案诉讼款额虽小,但通过公开审理,使人们认识到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合同一经签订,双方之间就产生一定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和监督,任何一方下履行合同就要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2.1983年1月26日,19队发生了一起家庭纠纷案件。被告人解培云伙同弟弟(17岁)将其夫孙孝斌打伤,并用绳索和铁丝将其捆绑,由解培云亲手砸毁大部分家具,烧毁孙孝斌大部分衣物。事后到银行取出存款300元,并欲寻短见。案发后,孙、解两家及其亲友对立情绪很大,矛盾随时可能激化。法庭闻讯后,对双方进行法制教育,制止了事态的发展。孙孝斌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并要求女方赔偿经济损失及医疗费2,500元,解培云同意离婚。但拒绝赔偿经济损失。
经法庭查实,孙、解系1981年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在共同生活中,由于互相缺乏尊重、谅解,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吵嘴打架。双方都曾被打伤住过院。法庭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应准予离婚,但婚姻家庭是一个共同体,对家庭财产,夫妻一方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孙提出由解赔偿家庭财产损失,法庭不予支持。但考虑到解的错误行为影响孙的生活和工作,解应当付给孙一定费用作为孙的生活补助费。解的弟弟参与殴打孙,属侵权行为,应当赔偿孙的医疗费用。鉴于这起案件在农场广大群众中影,向很大,决定进行公开审理,借以教育当事人和广大群众遵纪守法,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当事人双方都各自聘请律师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
开庭时,俱乐部座无虚席。孙、解二人各持己见,互不相让。经过合议庭依法提出调解意见和双方代理人对自己所代理的人作思想工作后,当事人;消除了对立情绪,自愿离婚。并由解培云付给孙孝斌生活补助费400元,解培云的弟弟赔偿孙医疗费114元。通过此案的公开审理,农场群众受到一次活生生的法制教育。普遍反映,不学法、不懂法就不能很好的守法。
四、基层调解委员会
“文革”前,各基层单位均建有调解组织。1982年3月。举办调解干部培训班;参加学习的有调解委员会主任及骨干分子76名。
“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是民事政策的一贯方针。为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和提高调解水平,1985年,在全场组建调解组织54个,共279人。其中党员117名,占总数的41.9%。团员19名,占6.8%。法庭有陪审员7名。每年培训调解干部一次,主要讲调委会的职责和作用。还宣讲婚姻法、刑法、刑诉法、民诉法、经济合同法等。调解组织建立后,一般民事纠纷在基层得到了及时处理,避免了矛盾的激化和转化,减少了犯罪,促进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治安的好转。
附表 历年结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