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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性质与职权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制

第一节 性质与职权


农场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场党委领导下,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参加决策和管理、监督干部的权力机构,它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1981年7月,制定了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后根据体制改革的发展,又经职工代表大会两次修订,成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并具体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有以下职权:
  1.讨论、审议场长工作报告、生产建设计划、财务预决算以及重大挖潜、革新、改造方案和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2.讨论决定农场劳动保护措施资金、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的使用,以及职工奖励办法、职工住宅分配原则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
  3.讨论通过体制改革事项、机构增减、经营方向、各种生产责任制、工资调整方案、录用人员招收方案、考工评级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和全场性的重要规章制度;  
  4.监督全场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对一贯努力工作,并卓有成绩的干部,提请上级机关予以表彰、奖励或提职、晋级。对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干部或严重失职、违法乱纪的干部,建议上级机关予以批评、处分或撤职、罢免;
  5.民主选举场长、剧场长。讨论通过民主选举基层行政领导干部方案。  
  实行民主管理后,职工代表大会,认真行使了自己的职权。1984年11月,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常任主席团暨职工代表组长会议,审议农场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时,经过与会代表的认真讨论后认为,“方案”中关于取消职工公费医疗待遇的新规定,暂时不宜实行,讨论中予以否决,以后农场作了修改才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