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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职工代表

第二节 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班组、车间、科室提名,以党的支部为单位,召开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工作能力,享有公民权的正式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每两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职工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参加检查场内有关单位或职能部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以及参加对农场各级领导人员提出质询;如果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遭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而占用的生产和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职工代表要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业务技术,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要模范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令和社会公德,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积极宣传和带头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努力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
  1980年6月,首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后,为了发挥职工代表的主人翁作用,9月18日,有48名职工代表组成10个小组,分片检查了各单位(包括机关科室)落实职代会决议情况,及时解决了一些存在的问题,促进了各项工作。
  1981年7月,各职工代表小组组长,还专门座谈讨论了麦收工作,为搞好麦收积极献计献策。二十四队职工代表、主席团成员潘世合,主动用柴油发动机改装成摊场机,节省了大量人力,受到群众称赞。  
  1984年5月,在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中,职工代表在闭会期间,对有关房产政策,优抚政策等问题,都积极参加研究,使有关规定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