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组织制度
第三节 组织制度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主席团,并由主席团会议选举产生一名常务主席。大会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人数由十五至十七人组成。其成员包括工人、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党政工团领导干部。工人占多数。大会主席团实行常任制,大会闭幕后,主席团会议由常务主席召集。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二年,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问题,经多数代表或主席团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如1984年4月,场长单永盛调走后,经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提议,召开了主席团扩大会议,吸收部分职工代表组长参加,讨论通过朱萍为场长,并于同年7月将议案交由三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所追认。
职工代表大会议题,根据党的中心工作和农场的主要问题以及职工的迫切要求,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各队(厂)均成立职工代表小组,选举组长一名。分场(作业区)机关组成职工代表团选举正、副团长各一名,每半年大会主席团召开一次代表团长联席会议,代表团团长召开一次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各代表小组由组长按农事活动时节或不定期的召开小组会,每年不得少于四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