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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基层民主管理大会

第七节 基层民主管理大会


生产队(厂)、商店、学校、医院等单位,实行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制,一年一届。生产队召开民主管理大会,每年不得少于三次。工副业厂、医院、商店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学校每学期召开一次。
  职工民主管理大会选举产生7—9人的核心领导小组,领导大会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一年一选,由党政工团负责人及承包组(户)、专业户职工共同组成,并选举正副组长各一名。
  职工民主管理大会的职权是:1.讨论审议行政工作报告、提案报告、财务预决算和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并做出相应决议;2.讨论决定奖励基金分配、利润留成使用、职工的奖励与处分、住房分配、集体福利事业设施;3.监督执行承包合同,讨论剩余劳力的使用与安排;4.根据场下达的承包任务,讨论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及为保证完成承包任务做出相应决议;5.讨论推广新技术、新措施及重大技术革新方案;6.通过本单位给农场的提案,选举或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7.监督本单位的领导干部模范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民主评议干部和根据农场的布置,民主选举行政领导干部。1981年,全场各基层单位普遍建立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制度后,均按要求召开了民主管理会。2队、6队、8队、9队、14队、22队和加工厂、二砖厂等八个单位,根据农场布置,民主选举了队长、副队长和厂长、副厂长。从1983年起,各单位连年结合年终总结,都由群众民主评议了本单位的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