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房地产管理
第四节 房地产管理
一、产权产籍管理
1985年,农场成立房产管理部门,属基建科领导。对个人居住的公房部分产权进行作价转让,一次交清者优惠40%,知识分子另优惠800 元,房主享有有限产权,并发给农场监制的房产证。
1992年,农场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对所有的公有和私有房屋进行产权登记、确权,建立了房产档案。原有旧证全部换为黑龙江垦区统一监制的新证,农场房产管理进一步规范。
1995年,农场又根据总局及管局的房改精神,对个人居住的有限产权房屋进行了第二次房改,职工个人把属于农场部分的产权买断,一次交清者优惠30%,有限产权变为私有产权,并核发了私有产权证,至此,农场房改全部结束。
二、交易管理
1992年以后,房产走上了正规化管理,农场对房屋买卖、互换、转让、抵押、赠与、租赁等分别有了管理办法,严格按照程序办理产权证,避免了房产纠纷的发生。1996年、1997年、1998年建设科连续3 年被分局评为房产管理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