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流动资金管理

第三节 流动资金管理



  一、农业生产队流动资金管理
  1986年,农场开始推行家庭农场生产费自筹,职工生活费自理。但考虑到职工生产、生活存在的实际困难,农场对生产费采取了垫支或部分垫支,职工生活费按比例预借,年底偿还的办法。到1992年,由于在实行“两自”的同时,农业生产实行大组统营,出现了生产费、生活费垫支,一些经营出现亏损的统营家庭农场到期无法偿还农场垫支款,出现了严重的挂账。1993~2000年农业生产队的生产生活资金全部实行自理。为鼓励职工种植水田和更新大型机械,农场只对水稻设备和大型机械给予部分借款,同时签订分期还款合同,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为缓解资金紧张,减少垫支风险,1995年以后开始实行生产储备金制度,即农场每年从家庭农场上交的产品中每公顷预留400 元(2000年改为600 元),用作下年的生产支出。
  二、工商运建服企业流动资金管理
  1986~1987年,场直工商运建服企业的流动资金,由农场按实际需要核定拨给。计划内的流动资金按月息0.4 %向农场交资金占用费,超计划部分按银行利息交纳。1988~1991年,工商运建服企业仍由农场按实际需要核定流动资金占用额。定额内的流动资金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交资金占用费,超定额部分加收20%的资金占用费。1992~1993年,农场的工商运建服单位成立经济实体或半实体,实行农场、公司、基层单位三级核算。农场只对公司核算,公司再对各单位核算。1993年,财务会计制度改革以后,国家对企业拨入的流动资金转作国家资本金,农场也不再对各工商运建服单位核定流动资金占用指标。凡是在计财科有存款的单位,农场在存款限额内按计划拨款或场内转账结算,欠农场款的单位,计财科不予转账付款,并按占用额收取资金占用费。所需资金由各单位用企业资产抵押向银行借款,农场一般不给担保,如确需担保的,需经农场领导批准。1999年,基本上取消各单位在银行的存借款户头,农场替各单位偿还银行借款,实行资金集中管理,集中核算。1999年,农场偿还长短期借款2117万元,减少财务费用181 万元。各单位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向农场提出申请,农场根据实际需要借给,并做到按期偿还,按银行借款利率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