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五节 生产队管理费及队收队支管理

第五节 生产队管理费及队收队支管理



  1986~1988年,生产队的管理费、队收队支的管理办法是:生产队管理人员的费用由农场根据各队的人员定编和距离场部的远近由农场核定。电工、林业员、畜牧技术员、林业技术员、教师、卫生员等服务人员,工资等费用由上级业务部门负责。农具厂、场院的更夫、修理工等共同性生产费支出,根据各队情况由家庭农场协商共同分摊。
  1989~1990年,生产队管理费和共同性支出实行队收队支。由生产队按规定提取队收队支费用:(1)按家庭农场实际播种面积每亩地收取费用2.5 元。(2)对江河水泡水面、苇塘、草原收取资源管理费,70%归生产队,30%上交农场。(3)计划外的土地收费,生产队留50%,上交农场50%。(4 )办公室、卫生所、学校、食堂、库房、保养间、停放场、晒场等设施,收取公共设施费。(5 )合理收取物资、口粮、发电、打更、防疫、养殖业及各种专业户的服务管理费。(6)义务工、义务车折款,折款标准为:每位职工每年出15个义务工,每个义务工折款15元,手扶三轮300元,小四轮400元,胶轮车500元,拖拉机、收割机600元,汽车800元。
  1991~1993年,生产队队管费按计划面积每亩提取3.5 元由农场收取,统筹解决各队队管费。生产队共同生产费的提取,根据谁受益谁拿钱的原则,通过民主协商,职工大会通过按亩提取,每亩不超过4 元,年初做出详细计划,规定开支范围,报计财科审批,年终及时分摊。
  1994年,队收队支标准按每亩地10元核定,其中管理费用每亩3.5元,共同性支出每亩6.5元。收取义务工折款,50%上交农场,50%本单位使用,主要用于精神文明建设和公共基础设施。
  1995年,队收队支标准按每亩地11元核定,其中队管费每亩4 元,共同性支出每亩7 元。收取的义务工折款50%留作生产队使用。经营田按当年规定的标准上浮每亩不低于2 元由农场收取,在此基础上生产队有权决定经营田上浮标准,上浮所收取的利费,30%用于单位管理人员报酬,70%用于单位的队收队支。
  1996年,队收队支标准按每亩地11元核定,其中队管费每亩5 元,共同性支出每亩6 元。收取的义务工折款50%留作生产队使用,经营田利费生产队上浮部分实行“四六”分成,即40%分配给生产队管理人员,60%增加公共积累,生产队可在落实土地时,根据本队情况收取部分现金,作为队收费的日常开支。
  1997~1998年,队收队支标准按每亩地11元核定,其中队管费每亩6元,共同性支出每亩5元。收取的义务工折款50%留作生产队使用。经营田利费生产队上浮每亩不能超过7 元,所上浮的利费列入队收队支管理。
  1999~2000年,生产队的管理费用按每亩地11元的标准由农场统一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农场根据各队定员定编和土地面积,对管理费的支出项目逐项核定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