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用工制度改革
第二节 用工制度改革
1984年6 月底之前分配的职工子女就业,仍然是按固定职工身份。
1984年7 月1 日以后招收录用的职工子女,一律实行合同制。
1995年,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垦区范围内的国有、集体、三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租赁、承包、私营及雇工的个体户等各类企业均实行劳动合同制。农场全部职工包括“干部、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集体所有制职工、临时工和新增职工包括外地调入、新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复员转业军人等,均实行劳动合同制。与农场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其原身份不再保留,统称为企业职工。劳动管理全部变为合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