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四节 劳动力管理

第四节 劳动力管理



  为规范劳动力流动,1987年农场下发了《关于工人调配的补充规定》。这个规定针对场直大部分单位人员超编状况,要求各单位严格管理,超编单位不得申请调人,其它有特殊情况申请调入的,由农场办公会每年研究一次。改革后,农场工业及事业单位通过减员增效、定员定编,富余人员转入农业生产队承包土地,场直地区不再增加工人。
  《劳动法》实施后,各地建立了人才、劳动力市场,人员的流动通过劳动力市场进行配置。劳动管理由计划管理转为市场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