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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群众自治组织建设

第三节 群众自治组织建设



  1994年以来,为提高“创安”水平,农场党委、政法委把加强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做为综合治理工作的重点来抓,遵循“调整、加强、巩固、提高”的原则,把调委会、治保会、居民委、联防队等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好,做到“任务、措施、责任”三到位,使其真正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同时,加强对“创安”工作的领导,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按照省综治委下发的“创安”工作评比细则,逐条加以落实,有效地提高了农场的“创安”水平。1997年以来,已有15个生产队(单位)分别获总局级、分局级“安全文明生产队(单位)”称号。1990~2000年农场5 次被宝泉岭分局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2 次被总局政法委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