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救济工作 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根据《黑龙江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黑政发[199783]号)及《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精神,垦区从1998年1 月1 日起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统计表
(1998~2000年)表5-26
二、特困户救济工作
农场历年救济特困户情况统计表
(1993~2000年)表5-27
三、抗洪救灾工作
1998年,在抗洪精神激励下,农场广大干部、职工、家属、学生积极为灾区捐款70余万元,捐衣物9121件。
1998年9 月13日,农场接收安置了从肇源农场迁来的32户灾民,共计93人,其中学生19人。农场为他们解决住房面积1080平方米,购买原煤68吨,购买被褥34套,购买生活用品2.8 万余元,提供粮油、子女入学、生活补贴20多万元。灾民安置后的1998年、1999年,农场又按下列标准对其进行生活补贴:每户每月补灾民生活费100 元;每人每月补助豆油0.5 斤,面粉40斤;每名学生补生活食宿费150 元,其中假期补100 元;生活用煤2.5 吨/年;每户购买永久性住房者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1 万元;以户为单位,承包土地不超过60亩的利费(间接费)第一年全免,第二年减免50%,第三年减免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