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丧葬
第三节 丧葬
建场初期,农场设民政助理负责殡葬管理工作,隶属萝北县民政局管理。1984年实行殡葬改革之前,死者大多数实行土葬,农场在二十一队、八队、十二队、二十六队附近都设有一小块坟地,其他生产队多在山坡或树边高岗处选地埋葬。干部和职工死后,一般由单位开追悼会,送花圈,表示对死者的哀悼。1984年,开始殡葬制度改革,实行火葬,严禁土葬。农场开展了两次“移风易俗,平坟大会战”。全场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响应党的号召,执行各级政府和农场的具体规定,干部带头按期平坟,使平坟工作进展顺利。分布全场境内的449 个坟包全部平掉,一律实行了深埋。当年开始实行干部职工死后一般不开追悼会,不送花圈的规定,亲朋好友向遗体告别后即送到萝北县殡仪馆。火化后的骨灰大都放在殡仪馆的骨灰存放处,每年清明去扫墓一次。同时规定国营职工不实行火葬,不享受遗属补助费,使“严禁土葬,一律火化”的规定制度化。1995年,在萝北县民政局的帮助下,农场在职工医院建起了骨灰存放处,为职工群众祭奠亲人提供了方便,火化率达到了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