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土地承包
第二节 土地承包
第二节 土地承包
1985年兴办家庭农场后,土地原则上是职工每人2公顷,非职工劳动力每人1.3公顷,非劳动人口0.7公顷。变卖的链轨拖拉机每台带地30公顷,收割机带地20公顷,胶轮车带地 15公顷。
1995年,农场在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中规定,农业经营方式推行两种模式,一是土地出租型模式,二是土地固定型模式,主要以整块地为核心,实行联产、联地,经营面积一般在 100公顷至150公顷,自主经营,自行轮作,所承租的土地原则上3年不变,也可视经营状况和政策适当延长承租期。
1999年,农场大力提倡推广规模化经营和土地固定经营,水稻户及开荒户全部办理土地固定手续,固定年限一般不得少于 5年或10年。对于大面积土地固定的家庭农场,并拥有一定资产的可以用资产作为抵押物,农场就抵押情况给予提供部分生产资料垫资。
2000年,农场在四队进行了“三业一体化”试点,即种植业、养殖业、生产服务业一体,种植业由5户机械家庭农场承租了862公顷旱田,平均每个家庭农场承租固定土地面积 172.4公顷,承租期为 10年,在取得承租土地资格后,还可以将自己承租的土地向无机户出租(利费标准相同),负责无机户所种植的土地的粮食上交和利费回收。
到2000年末全场水田已100%固定承包到户,旱田已固定到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