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两自理 四到户”

第三节 “两自理 四到户”



                第三节 “两自理 四到户”
  1985年兴办家庭农场时就实行了“四到户”,即土地到户、机械到户、核算到户、盈亏到户。
  1985年兴办家庭农场以来,农场就提出“两费自理”,即生活费、生产费用自理。兴办家庭农场初期生活费预借情况是按职工家庭农场承包的土地数每亩预借 0.7元,以后对有自理能力的职工不再预借生活费,对确有困难的职工,如需预借生活费,首先个人提出申请,经生产队批准,继续执行每亩地预借 0.7元的标准。到1993年全场农业生产单位的职工家庭农场生活费全部自理。
  在兴办家庭农场初期,对于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家庭农场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垫付生产费用。1992年农业生产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家庭农场生产费用难于自理,农场决定对职工家庭农场的生产费用给予了垫付,垫付的标准是旱田作物每亩不超过17元,水田每亩不超过35元。生产费用1993年对特别困难的五队、八队、十二队的生产费用给予每亩地垫资20元。1994年生产费用实行了全部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