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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农机具转让

第四节 农机具转让



                 第四节 农机具转让
  1984年11月11日农场出台了兴办职工家庭农场《机械设备变卖办法》:
  1.机械设备的变卖原则:(1)对现有的机械设备,决定全部卖给职工家庭农场, 谁买产权归谁,优先卖给本队职工,本队职工剩余的卖给农场职工,农场职工剩余的卖给场外。 (2)本着合理作价,既不给国家造成损失,也不让职工负担过重,基本低于市场价格。 (3)交款时间分5年还清,每年交 1/5,在规定期内交年息3%的资金占用费,超期缓交者按年息20%交资金占用费,对一次交清者,给予优惠待遇,按卖价的15%减免。(4)对场外出售必须经农场批准,不执行场内销售价,比照市场价格议定。 (5)机械设备廉价卖给职工,是为了发展生产,如买到机械设备的职工在 1985年内转手出卖,按原价格加价20%。
  2.定价方法:定价时主要考虑固定资产使用后的剩余价值和报废时能回收的残值,及最后一次大修理费(下面的大修理费指最后一次大修理费,分3年计算,修后未使用为当年,修后使用一年为第二年,修后使用二年为第三年)。(1)链轨拖拉机、收割机作价标准:有净值的,净值的80%加残值(原值5%),加大修理费(第一年加90%,第二年加60%,第三年加30%)。无净值的原值乘20%,加大修理费(第一年加90%,第二年加 60%,第三年加30%)。(2)农具及修理设备作价标准:有净值的,余值加值(原值50%)。无净值的,原值乘 10%。无净值的设备,原值乘20%。(3)汽车、胶轮车作价标准:有净值的,净值加残值(原值的5%),加大修理费(第一年加100%,第二年加70%,第三年加30%)。(4)凡是未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账外固定资产,均按账内固定资产变卖作价标准执行。(5)汽车、胶轮车、链轨拖拉机的净值低于原值的20%,农具的净值低于原值的10%,其他设备的净值低于原值的30%时均按无净值公式计算。
  3.机械设备变卖中的管理:(1)为了做好此次工作,农场成立领导小组, 基层单位要成立以队长、副队长为组长的机构变卖领导小组。 (2)变卖交接时,设备应保持完好状态,损坏和丢失的配件,列入1984年承包组支出。 (3)变卖回收的价值高于原值时,其多余部分增加本单位留成,但不能低于原值。
  农场为了改造中低产田,多年来打水田机井 300眼,由于管理、保护、维修不利,加之种植作物的变更,使部分机井破坏,为确保发挥机井的有效利用率,稳定水稻种植面积,1995年农场决定把农场的机井权一次变卖给用井户,作价标准为 1989年以前打的机井每眼1 700元,1990年至1993年打的机井每眼3 400元,1994年至1995年打的机井每眼5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