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机构改革
第二节 机构改革
第二节 机构改革
1993年,为了加快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 转换机关职能,农场决定进行机构改革, 采用“先控渠,后放水”的办法,将粮食科等与经济发展有密切关系的经营和生产管理部门转为经济实体。粮食科及所属单位改为粮贸公司。林业科与林业站合并,成立林业服务站。水利科、水资源管理站、水利队合并,成立水利公司。建设科与建筑公司合并,公司名称不变,将建设科所辖城建规划、房地产与土地科合并,组成房地产开发公司。取消通讯科,成立通讯站。物资科与所属单位合并为物资公司。交通科与运管站、养路队合并,改为交通运输管理站。边贸公司与旅游公司合一,边贸公司内设旅游部门,对外旅游公司名称不变。
对转为实体的经济部门,实行企业管理。
对机关职能相近,工作交叉重叠的结构和临时性机构进行撤、转、并:纪委、监察科、审计科合并,称纪监办。广播电视局合并到宣传部。党校合并到教育科,与职工教育一起负责成人培训工作。机关党委、信访办与办公室合并,办公室为党办、行办合一。将民政工作移交司法科。检察室合并到公安分局,实行一个部门两块牌子。司法科与政法委合并,改为政法科。安全科合并到劳资科。团委与工会合署办公,一个部门两块牌子。体改办与经协办合并为政策研究室。卫生科与职工医院合并,实行科院合一。生产科、农机科、水稻办、科技科合并,成立生产办公室。
1995年,根据农场七届二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农场发〔1995〕1号文件精神, 农场决定撤销农场劳动安全监察科,合并到劳资科,不增加人员指数。民政局与武装部合署办公,定编2人。工会原编制8人,定编5人,精减3人。水稻办原编制8人,定编4人,精减 4人。水利局原编制13人,定编6人,精减7人。林业科与林业站实行科站合一,一个部门两块牌子,定编 6人,场部地区不设专职护林员,老场部地区护林员单设。实验站归种子公司,只设站长 1人,取消财务核算,核算由种子公司负责。撤销畜牧科财务核算,原畜牧科管辖的租赁经营单位的租金由计财科负责收缴,其他财务管理由农工贸代管。工商运建服企业(公司),财务核算只设会计、撤销记账会计和材料会计。工商运建服企业,不设专职统计,其业务由出纳或其他管理干部担任。
1996年,农场决定莲花泡内的生产队,一队、十一队、十六队、十八队合并成立开发区,全场生产队由19个变为15个。1999年开发区解体,十六队、十八队合并为十六队,一队、十一队、十九队并入八队,全场生产队由原来的15个增加为17个。
在机构改革的同时,为鼓励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停薪留职,调动这部分人员的优势,创办或领办第二、三产业,为农场经济增加新的成份,本着“自愿、放开、支持”的原则,农场出台了《关于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停薪留职的若干规定》。1.停薪留职时间不少于 3年。2.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保留原身份及技术职称,并连续计算工(干)龄,调资晋级是升档案工资,向外调转时,给予办理所需手续。3.停留期间,农场不再支付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两前年免收固定上交费用,但需按照规定缴纳养老金和待业保险金。从第三年起每年需按农场各年规定交纳固定上缴费用。4.停留人员仍占有原单位编制,停留期满后,要求恢复工作的应服从组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