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住房制度改革第五章配套改革
第五章 配套改革
第一节 住房制度改革第五章配套改革
第一节 住房制度改革第五章配套改革
1985年,根据国务院改革现行住房制度精神,彻底改革过去单纯由公家包建包修的住房做法,农场对职工住房进行了变卖。
1.职工住房管理原则。今后农场不再投资建造住房,改建商品房。职工住房实行自建公助,建房要由单位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对现有住房一律实行廉价卖给住户,五保户的住房由所在单位承担。
2.现有住房变卖的规定。(1)作价原则:按使用年限合理作价, 为适当平衡及解决条件差别,统一规定以下价格:买后做住房用的砖瓦结构房屋每平方米42米,使用年限降价,即1975年至1984年建造的房屋每平方米降价1元,1974年以前建造的每平方米降价1.5元。穿靴戴帽的房屋每平方米基础价25元,使用年限降价,即1975年至1984年建造的房屋每平方米降价 0.8元,1974年以前建造的房屋每平方米降1.3元。土木结构的合理作价,每平方米 5~8元。砖瓦仓房每平方米3元,菜窖每个 10元。公家出料接的住房,按上述标准执行,减价后的价格不能低于原值的50%。买后做畜舍、各种小作坊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基础价按住房定价标准提高25%,降价标准按住房降价标准执行。对建国前的老干部、老工人、中级以上科技人员和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给以买房补贴照顾。补贴标准:建国前老干部、老工人补贴 1 500元,老工人、中级以上科技人员和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补贴 800元,但补贴金额不能超过本人买房款,如夫妇双方都符合照顾条件的,只照顾一方,享受补贴照顾人员在 5年内调出本场的,按居住年限给予补贴,每年补贴总额的1/5,房权归公,5年后房权归本人,子女享受继承权,在总价不变,计算方法不变的情况下,各单位可区别对待,不愿买者,可卖给他人。 (2)收款方法及手续:房价1 000元以上者10年还清,每年必须还清10%;房价1 000元以下者,5年还清,每年必须还清 20%。有月工资收入的逐月扣回,没有月工资收入的,年底还清,超期不还者,加收资金占用费,年息10%。购买者提前交款给予优惠,当年全部交清者减免25%,第二年交清者减免20%。(3)卖房后的管理:公房卖给职工后,要颁发房地执照,单位留有存根,各基层单位要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和会计账,由单位会计进行保管和核算。私人买房后,房屋产权归己,享受有限产权,子女有继承权。如要转让、出卖,归公时,必须经本单位领导同意,报农场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由房产部门合理作价,在原卖房价格的基础上,减去本人居住期间的房租费,若本人居住期间进行大修提高房屋质量,要合理作价,若本人不及时维修,房屋质量下降,也要合理作价。买房后,联合居住的房屋未经农场房产部门批准,不准随便扒拆,如有倒塌危险,需要翻新的要通过房产部门批准,不经批准随意扒拆的,影响邻居安全,造成损失的,按损失程度进行罚款。
3.职工自建住房管理规定:(1)职工自建住房按上级土地管理文件执行, 首先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审查,呈报农场主管部门,发给建房占地执照,然后按规定的地点进行施工,不按规定施工者一律按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当年批准,当年建成, 跨年不建者收回房基地。(2)建房占地和垫付资金,每户占地面积按人口划给,3口人以下不超过1 000平方米,4~6口人不过1 340平方米,7口人以上不超过 1 670平方米。不再划给园田地,建筑面积不限,但借给建房者的资金每户不超过60平方米,每平方米借给40元,分3年还清,每年还清1/3,超期还加收年息10%的资金占用费,建造生产经营用房不借给资金。
1985年8月27日,农场对公房变卖办法又做了补充规定:1.凡1949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老工人,于1985年1月10日前亡故,其配偶仍健在的,住房变卖给予补贴1 500元,其家庭成员不享受补贴照顾。2.1985年交清全部房款者减免 40%,1986年全部交清房款者减免30%。
1987年12月31日,农场根据当年的房改政策,对少部分未转卖的房屋进行转卖。
1.根据当时的房改政策,农场副场级以上干部、大中专毕业生、助理工程师以上科技人员、正式教师的住房为实行转让,根据文件规定,各单位上述人员中愿意买房者必须在1988年 1月15日前办完转让手续,过期不再办理。转让范围只限 1985年以前农场建造的住宅及宿舍。(1)作价原则和计价办法:砖瓦结构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基础价42元,按使用年限降价,即1978年至1987年建造的房屋,每平方米降价1元,1977年以前建造的房屋,每平方米降价1.5元。穿靴戴帽结构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基础价25元,按使用年限降价,即1978年至1987年建造的房屋,每平方米降价0.8元,1977年以前建造的房屋每平方米降1.3元。土木结构的合理作价,每平方米5~8元。砖瓦结构的仓房每平方米 3元,菜窖每个10元。公家接的住房按上述标准执行,减价后的价格不能低于原值的5%。(2)交款时间与结算办法:本次转卖的房屋,1988年1月30日前一次交清的减免40%,过期交款不再减免。不能一次交清者,千元以上 10年还清,每年还10%,不足千元5年还清,每年须还20%,超期不还者,加收资金占用费年息 10%。(3)不愿购买房屋的,仍按国家规定交纳房费,国家房屋新收费标准下发后,按新标准交纳房费,这次转卖后,不再办理转卖事宜。
2.转卖补贴:(1)建国前老干部、老工人补贴1 500元。(2)截止到 1987年底以前,经组织部认定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 (含相应级别的正式教师)补贴800元。1985年买房并分年付款的上述人员,余额减免800后,剩余部分一次交清的减免40%,1985年买房交清款的上述人员不再补贴。(3)建国前的老干部、老工人、中级以上科技人员(含相应级别的正式教师)、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遗孀享受相应补贴待遇。(4)补贴资金超过买房款时,只补贴价款,家庭成员中不管有多少人够条件享受补贴的,只补贴一人,以最高补贴计算。
1993年农场进行第二次房改,将优惠卖给职工的有限产权房屋变为私有产权。
1.有限产权变为私有产权的售房范围和对象:(1)有限产权的房屋是指农场 1985年后优惠转卖给职工的公有旧住宅和农场优惠转卖的生产性用房以及享受农场补助的自建公助的房屋。(2)1985年以来,租赁公有房屋做生产性用房已改变用途或已扒拆的公用房屋。(3)1985年房改后,由于工作调转,人员已故,变迁新居等因素,自行处理未到农场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及交纳增值款等费用的农场优惠转卖房屋(差额部分由买房者负责追回或顶交)。 (4)有农场正式户口,已在农场内部购买住房的均列入这次房改对象。 (5)农场优惠转卖房屋时,各类人员所享受的优惠待遇,这次购买有限产权变为私有产权时,除交纳差价款外,补交原减免优惠待遇金额的40%。(6)第一次房改中,建国前的老干部、老工人及科技人员 (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的,拥有公有住房未享受过农场优惠待遇的, 此次房改中拥有公有住房按现行价执行:砖木结构的,每平方米207.38元;穿靴戴帽的,每平方米145.16元;简易结构的,每平方米101.61元。
2.1985年房改时,房款一次交清的减免差额部分计入转让时的总费用,场发〔1990〕62号文件下发后已交纳完增值款的住户,产权已变为私有产权,不列入这次房改对象。
3.房屋重置价及成新规定:(1)截止1991年底, 1992年的房屋重置价为:砖木结构,每平方米122.40元;穿靴戴帽结构,每平方米91.8元;简易结构,每平方米68.85元。(2)成新的规定(1992年底):成新的房屋为10成,每成为4年,每一年占重置价的 1%,从交付使用时算起,最低不得少于4成,每两年按半成计算,不足半成者,按比例计算。
4.付款形式和期限:(1)购买有限产权房屋变为私有时,补支款在2 000元内的3月1日前必须交清,超过2 000元的,3月1日一次付清的其超出部分给予减免 10%。(2)分期付款的,1994年3月1日必须付清2 000元,剩余部分不得超过 5月20日,按计划外利息收取资金占用费。(3)享受农场补助的自建公住房屋(不包括农场垫付资金已还款和未还完的),按补助面积和建房年限及补助材料的数量折成金额,每平方米递减1元。(4)职工所交纳的房款可以用账面的结余款或工资顶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