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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第二节 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第二节 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一、养老保险
  198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制工人开始交纳养老保险金,按工人工资总额的3%缴纳,企业按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缴纳养老保险金。同时在管局内实行退休金统筹。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暂行办法》的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农场所有职工均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职工个人(含合同制工人)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 20%缴纳,随着工资水平的不断提高,也相应提高个人缴纳比例,企业仍按工人工资总额的15%缴纳,1997年退休金实行垦区统筹。
  二、医疗保险
  1986~1994年,职工家属因病就医,实行医药费限额包干制,对于特殊疾病 (职业病、结核病、精神病、肿瘤)可以免收个人的费用。 住院期间的医疗待遇按国家的现行劳保医疗待遇执行。
  1.公费医疗统筹范围
  教育卫生系统人员、离退休人员、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生产队在职管理干部和以上人员的直系亲属。
  2.享受公费医疗统筹人员医疗报销及挂钩比例
  (1)离退休老干部、高级技术人员、 享受副场级以上待遇者和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及见义勇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致伤者,医疗费100%报销。
  (2)工龄满30年以上 (含30年)的在职及退休职工和国家统分的大中专毕业生及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在农场治疗费报销70%。
  (3)工龄满15年以上(含15年)不满30年的在职及退休职工,在农场治疗报销60%。
  (4)工龄不满15年的在职及退休职工,在农场治疗报销40%。
  (5)公费所属人员的直系亲属,在农场治疗报销40%。
  (6)对患有结核病、精神病、职业病、恶性肿瘤的全场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 实行实行全额报销,农场职工家属患四种病的报销50%。
  (7)除符合第一条待遇的人员外,符合2~6条的人员,经同意外诊的医疗费在5 000元以上部分由个人负担70%,报销30%。
  (8)外出治疗一律严格控制,疑难病症确须外诊者,必须经医院批准, 到指定医院治疗,报销标准按场内享受标准降低20%。
  (9)对个体医院、诊所、药店、 商店开据的药费票据以及国家规定的自费药品一律不予以报销。
  (10)凡打架斗殴,违章肇事致伤者,其医疗费不予报销。
  (11)职工因公出差、外出学习和经批准的探亲假期间患急性病症者凭单位证明、急诊证明和票据按第八条报销。
  (12)全场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在本场医院分娩期间的住院费、接生费、医疗费、妊娠期间的检查费等全额报销,不在农场医院发生的上述费用按第八条报销。
  (13)经农场批准的工伤人员、伤残部位复发,持工伤证在本场治疗全额报销,本病以外的疾病的医疗费不执行此规定。
  1995~1998年,各报销比例略有变动。
  1999年全场执行医疗保险制度,农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有关规定。
  1.医疗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
  (1)农场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的直系亲属(含已失去供养条件的遗属),户口在场内的。
  (2)集体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和私营企业职工及个体劳动者。
  2.医疗保险金的构成及缴纳标准
  (1)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按本人当年工资总额的2%缴纳医疗保险金, 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户口在场内的一次性缴纳60元医疗保险金。
  (2)农场所属生产队的职工, 经费拨款单位的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由农场按当年工资总额的7%缴纳医疗保险金。
  (3)经营实体单位的职工及退休人员,用人单位年初一次性按当年工资总额的 7%缴纳医疗保险金。
  (4)农业生产队不承租土地的职工、工商运建服单位不在岗人员、 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人员,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按垦区上年末平均工资总额的9%年初一次性向农场医疗保险办公室缴纳医疗保险金。
  3.医疗保险金的分配比例
  (1)统筹基金。农场及用人单位缴纳的7%的医疗保险基金,其中的5%和个人缴纳的 2%按不同比例记入个人账户,剩余部分组成统筹基金。
  (2)个人账户的组成。农场及用人单位缴纳的7%的医疗保险金,其中的2%:工龄满 30年以上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2%的70%,工龄不满30年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2%的50%划入个人账户,与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金组成个人账户。
  (3)由个人或用人单位按上年末垦区平均工资总额的 9%缴纳保险金的人员,其分配方法与上述两项相同。
  4.保险金的使用及限额
  (1)个人账户的医疗保险金用于门诊发生的医疗费,按所享受的比例降低10%报销,超支部分自理。
  (2)所有参加医疗保险人员, 住院医疗费按规定报销,先结清个人账户,余额按有关规定从统筹中报销。
  (3)在场内退休的职工或退休人员,年住院报销额控制在 3 000~3 900元,为体现工龄长短、贡献大小、10年以下工龄的报销为3 000元,11年至20年的报销额为3 300元,21年至30年工龄的年报销为3 900元。
  (4)易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年内发生额按所享受的比例及其他规定报销, 年实报额不超过200元。
  (5)职工或退休人员患癌症的,年报销额不超过 10 000元。患精神病的,年实报额不超过4 000元。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户口在场内的,患癌症年实报医药费不超过2 000元。患精神病的,年实报额不超过1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