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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劳动用工制度改革

第三节 劳动用工制度改革



                第三节 劳动用工制度改革
  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文件精神,将竞争机制、经营机制、调配机制引入到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中,1989年农场出台了搞活固定工制度的试行办法,其目的就是打破“铁饭碗”,消除统包统配的一次分配定终身的弊病,实现经营者与劳动者的优化组合。把目前的固定工制度改变为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制,做到劳动用工优化组合,择优上岗,合同化管理。破除工人岗位固定制,实现企业和职工相互选择。合理确定企业内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大力压缩非生产性人员。开辟新的经营项目,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妥善安置富余人员。积极建立劳务市场,逐步完善劳动调解机构,扩大安置就业范围。富余人员可申请停薪留职。富余人员要求离场,有迁入地准签证的经本人申请,劳动部门批准,可以辞职,家居城镇的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最高不超过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回农村的最多不超过24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办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路费,按国家现行工作人员调转规定办理。对富余人员中的老弱病残职工,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单位要尽可能安排适当工作,对确定无法安置,已接近退休年龄的,经本人申请,劳动部门鉴定,可离岗休息,其待遇可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参照正常退休标准执行,修养费由厂收厂支。
  1990年 2月,农场为加强劳动力管理,强化劳动纪律,使农场劳动力管理进一步适应当前治理经济,整顿经济秩序,更好地调动职工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以适应深化劳动制度的需要,规定在全场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因生产工作任务不足,财力有限,劳动力编余的单位职工,均可办理停薪留职(不含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停薪留职期限为1至3年。
  1991年1月,农场为加强劳动力管理,印发 《关于加强劳动管理的若干规定》,对劳动纪律、劳动工资、劳动力调配和劳保统筹方向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1994年,农场继续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推行优化劳动组合,根据管局的规定,农场今后也不再进行统一招工,对达到就业年龄的初、高中毕业生一律实行待业卡制度,由劳动部门履行就业手续,为包分配,自谋职业。
  1995~2000年农场在劳动用工方面未出台新的用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