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分配制度改革
第四节 分配制度改革
第四节 分配制度改革
1986年,由于改革的不断深入,分配制度也在不断改变。教育系统除2000年幼儿园实行效益工资外,其于年份全部执行档案工资,卫生系统1993年以前实行档案工资,1994年至1997年实行效益工资,1998年至1999年实行结构工资,2000年实行效益工资。农场机关除在1993年实行过岗位工资外,其余年份均执行档案工资。工商运建服单位,根据各自的行业特点和承包形式分别执行档案工资、记件工资、记时工资、效益工资等多种工资形式。农业单位除管理人员外,其他职工根据承包土地的多少和经营项目的不同,所取得的劳动报酬也不等。
农业单位的管理人员执行的工资加奖励,效益工资和责任工资,1986年具体考核标准是:
1.利费上交及资金收缴在80%以上(当年应上交的利费和垫付的生产、生活资金,机械、房屋转让款)。
2.产品上交,凡是应统一上交给农场的产品,全部上交农场,无瞒产私分,私自处理产品。
3.对管理费、对收队支费用,按标准开支,总额不超支。
4.安全生产不发生严重事故(指一次死亡一至二人,或重伤三至四人,或经济损失5 000元以上的事故)。
5.承包挂账户数在20%以下。
6.精神文明建设,主要考核计划生育、遵纪守法、队风队貌、群团组织、社会治安、三库一场、三室两场等内容。
奖励办法:按上述考核指标综合得分在100分以上的每分人均提奖 2.40元,99分以下80分以上的,每分人均提奖2元,79分以下至60分的,每分人均提奖1.5元,得分在59分以下的生产队不提奖并扣发责任工资。管理人员的奖金,按个人贡献大小评定等级,不准平均发放,个人得奖不得超过6个月的平均工资。
1988年农场对生产队管理人员考核奖罚办法又进一步细化,按责任目标奖罚,对全面完成六项考核指标计100分,分值 5元,奖金500元,超额完成或少完成,按比例增减。按劳均收入计奖,对边远贫困的十一队、十六队、十八队、林业站按劳均分配450元,十九队按630元,其他生产队按900元。队长、书记的奖励可高于其他管理干部20%,对完不成责任目标按比例扣罚,但奖金仍高于其他管理干部的20%。
1989年对农业生产队考核指标进行了全部调整,主要考核:经济指标,生产指标,人均收入及挂账指数,增收节支,精神文明建设,三种经济,安全生产和计划生育。生产队干部分配办法:根据各生产队的自然条件,资源占有等方面的差别,实行三种分配形式。第一种:二队、三队、四队、五队、六队、七队、八队、九队、十队、十二队、十三队、十四队、十五队与责任目标挂钩,全面完成责任目标计100分,队长、书记的分配额可高于全队劳均分配额的3倍,超额或减少按比例增减,生产队劳均基数为900元。第二种:实验站、十九队劳均分配数为650元,队长、书记分配额可高于全队劳均分配的 4倍,其他按第一种方法执行。第三种:一队、十一队、十六队、十七队、十八队、林业站仍执行1988年的管理办法,不论采取哪种分配形式,平时按本人工资总额的90%预借生活费。
1994年生产队管理人员实行效益工资的分配办法,实行与生产队效益挂钩,考核指标与前几年相同。队长、书记的基本分配额是 2 500元,达到考核指标和完不成指标的递增递减。副职干部按队长、书记的90%,其他管理人员按80%进行分配,平时预借生活费,正职每月 200元,副职180元,其他管理人员160元。
1995年继续实行效益工资,管理人员的分配可高于本队职工平均收入的一倍, 400公顷以上的生产队、队长、书记考核年薪 8 000元,400公顷以下年薪6 000元,考核五项指标,百分制考核,五项指标是:利费指标,定购粮完成指标,清欠指标,畜牧发展指标,精神文明建设指标。
1996年继续实行效益工资、队长、书记年薪10 000元,考核指标和办法与1995年相同。
1997~2000年生产队责任目标分阶段性和年终性目标予以考核,根据两个阶段目标完成情况,由农场兑现生产队管理人员的年薪。共分九项指标进行考核:租金上交指标,上交粮指标,清欠回收指标,农业、农机管理指标,生产财务计划落实指标,粮豆总产、单产指标,畜牧发展指标,安全生产指标,精神文明建设指标。
考核办法,取消生产队管理人员工资级别,全面实行年薪制,队长、书记年薪为16 000元,副队级(经农场任命)10 000元,其他管理人员 6 000元,实行年薪后管理人员的原工资标准为档案工资予以保留,同时预借生活费,年终抵减目标责任工资。
生产队阶段性、年终性目标考核综合评比高于95分以上的,并且排名第一位的,农场奖励队长书记各10 000元,副职及其他管理人员由生产队自行安排奖励。综合评比低于80分以下的后三名生产队队长、书记,农场给予黄牌警告、降职、自行辞职或就地免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