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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其他改革

第五节 其他改革



                 第五节 其他改革
  1998年,根据宝垦局发〔1997〕21号文件精神,农场制定了《1996年风险抵押方案》,按照“高抵押,强约束、重奖罚,先定标后定人”的原则,实施抵押承包经营,期限为 9年,抵押金标准:1.厂长、书记50 000元,副厂长、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均指在职领导)30 000元。2.科长5 000元,副科长3 000元,科员2 000元。3.生产队队长、书记 10 000元,副队长6 250元,一般管理人员3 750元(按年薪比例定)。4.经营拨款单位正职5 000元,副职3 000元,工作人员 2 000元。5.经营单位按农场下达的利润及管理费指标由单位职工全体抵押,年初以货币资金形式一次性上交,先交钱后经营。6.没有下达利润指标的单位管理人员也应交纳抵押金,其标准是正职5 000元,副职3 000元,一般工作人员 2 000元。对上交的抵押金按银行同期存款计息经营单位收缴的抵押金不计息,生产队抵押金年度结束后,按考核结果还本负息。
  2000年,根据分局的有关规定,农场制定了《公有车辆转卖实施方案》,对此次转卖的公有车辆,由农场统一评估作价转卖,车辆转卖款由农场收回,转卖损失部分由农场负担。共有12台公用车辆进行公开转卖,其中:桑塔纳3台,捷达轿车1台,伏尔加轿车1台,向阳轿车1台,2台北京切诺基213,北京吉普4台,全部为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