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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渔业

第二节 渔业



                  第二节 渔  业
  农场有人工养鱼池27公顷,其中十五队2公顷,五队2公顷,二队 1公顷,三队10公顷,场部地区2公顷,二道沟10公顷。每年渔业捕捞6吨以上。水面实行承包、租赁经营。
  1992年,根据《关于成立垦区渔政、渔船、渔港管理机构的通知》的要求,农场设立渔政机构,负责渔政管理,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渔业法规和政策,依法对境内渔业水域实施管理,维护渔业生产正常秩序,保护增值,合理开发利用水产资源。负责境内渔业水域环境监测,保护渔业水域的生态平衡,进行渔政登记,承办渔业许可证,征收渔业资源费和水面管理费,对集体和家庭开发性养鱼水面进行审核、报批和划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