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商行政管理
第二节 工商行政管理
第二节 工商行政管理
一、企业管理第十六章工商物价
1988年,根据总局和管局工商局落实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对如何做好核发、换发《营业执照》工作,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农场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条例》,使企业负责人充分认识到《条例》是所有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准则,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企业的重要法律依据。1986年以来共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3个,为企业办理《营业执照》28个。15年来,工商所逐步改进工作作风,主动为农场、企业当好参谋,做好咨询服务,为农场挽回了一定的经济损失。2000年农场加快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农场企业法人单位已由13个减少到7个,私营企业单位3个。
二、个体私营经济管理
个体私营经济的管理是工商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加快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省和总局都相继出台了优惠政策。农场工商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积极引导个体户,不断完善经营机制,经过多年的管理与扶持,农场个体私营经济得到健康发展。2000年底,个体工商户由1986年的70户增至300户,从业人数 5 402人,注册资金600万元,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为农场的经济建设起到了重大作用。
三、市场管理
农场集市贸易从1992年兴起,每月 2次自发的大集吸引了佳木斯、鹤岗、萝北及附近农场、村镇的个体经营者达 150余户,日成交额15万元。集市贸易的发展进一步促进了城乡交流和农场经济的发展。1992年以来工商所通过不断探索总结经验,实行“规范摊位大小、编号、按行业管理”的方法,逐步规范了大集开办及其摊位管理,进一步推动了市场发展。
在抓好集贸市场的前提下,对粮食市场、生资市场、油料市场、饮料市场、烟酒市场等进行了纵深管理。收缴非法经营款 2万余元,规范了国有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经营范围,维护了市场秩序,有力打击了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经济合同管理
198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农场有关人员经过加强学习并运用到实际中去,各经营者或相关利益者之间对《合同法》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工商局在合同管理上主要是监管,重点打击合同欺诈行为,打击利用买卖、承包、技术转让、建筑工程、合作合伙、联营合同等进行的各种违法行为,为企业减少经营风险,积极开展合同签证管理工作。合同管理有专人负责,在合同签证中为企业当好参谋,提供咨询服务,让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经济蒙受损失。共收取签证费840元。
五、经济检查
1986年以来,工商局根据农场实际情况,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和工商行政法规,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了监督管理,共查处违法经营行为700余次,收缴罚没款5万余元。
六、档案管理
工商所建有档案室,档案纳入微机管理,2000年存个体私营档案 300份,企业档案20份,其他各种资料100份,档案管理规范化、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