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下岗再就业
第四节 下岗再就业
第四节 下岗再就业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普遍实行减员增效,使下岗职工人数增多,到1998年农场下岗职工已达798人,占职工总数的15%。根据这一实际情况,农场成立了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将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放到重要位置,结合农场实际制定了再就业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规定。
1.基本原则:(1)自行联系生产队者优先。(2)无接收单位的职工,由农场统一分流到附近生产队。
2.有关规定:(1)改制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后, 1995年、1996年两年度的管理费给予减免。1995~1997年 3年度的保职金不予减免,暂缓转入分流单位,等分流职工经济情况好转再予以收缴。 (2)分流职工到生产队承租土地,两年内免交管理费,免收义务工,但本人缴纳的养老金、医疗保险金部分必须按规定在分流单位缴纳, 不交者按自行解除劳动合同予以除名。(3)改制企业下岗职工已外出就业的由停产企业管理委员会负责通知本人和亲属,于 3月25日前回场听从分配。 (4)改制企业下岗职工农场多安排到生产队承租土地和开发莲花泡种植水稻,这次农场统一分流,不服从分配的职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5)不服从分配,自谋职业的由本人申请签字,按标准缴纳保职金和养老金的予以保留职工身份,既不服从分配,又不签字的从本规定宣布之日起至3月30日止视同默认,应缴纳保职金和养老金,不交的予以除名。(6)自行联系生产队的时间为3月10日至3月20日止,过期仍联系不到生产队的,由农场统一分流到生产队。
3.分流单位:(1)建材厂和原东木材厂的职工分流到十二队、十四队,计 171人。(2)面粉厂分流到八队、十三队、十五队计198人。(3)木材厂、啤酒厂、淀粉厂分流到三队、二队、四队、五队,计323人。(4)食品厂分流到九队、十队,计106人。
对分流的职工由农场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按分工情况同接收单位一起组织协调服务分流后的有关事宜,做好跟踪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