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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社会保险

第八节 社会保险



                  第八节 社会保险
  农场社会保险分公司成立于1988年,配专兼职人员 3人,业务上由上级保险局领导。主要险种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大险种。至2000年农场只开展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两个险种。
  一、养老保险
  198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制工人开始缴纳养老保险金,按工人工资总额的3%缴纳,企业按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缴纳养老保险金。同时在管局范围内实行退休金统筹。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暂行办法》的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农场所有职工均缴纳基本养老金。职工个人(含合同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随着工资水平的提高,也相应提高个人缴纳比例,企业仍按工人工资总额的15%缴纳。1997年退休费实行垦区统筹。
  二、医疗保险
  1999年全场推行医疗保险制度,农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有关规定:
  1.医疗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
  (1)农场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含已失去供养条件的遗属),户口在场内。
  (2)集体、合资、股份制和私营企业职工及个体劳动者。
  2.医疗保险金的构成和缴纳标准
  (1)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按本人当年工资总额的2%缴纳医疗保险金, 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户口在场内的一次性缴纳60元医疗保险金。
  (2)农场所属生产队的职工, 经费拨款单位的职工以及离退休人员由农场按当年工资总额的7%缴纳医疗保险金,从福利费中列支。
  (3)经营实体单位的职工及退休人员,用人单位年初一次性按当年工资总额的 7%缴纳医疗保险金,从福利费中列支。
  (4)农业生产队不承租土地的职工,工商运建服单位不在岗人员, 合资、股份制、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人员,由个人或用人单位按垦区年末平均工资总额的9%一次性向农场医疗保险办公室缴纳医疗保险金。
  3.医疗保险金的分配比例
  (1)统筹基金
  农场及用人单位缴纳的7%的医疗保险基金,其中的5%和个人缴纳的2%按不同比例记入个人账户,剩余部分组成统筹金。
  (2)个人账户的组成
  农场及用人单位缴纳的7%的医疗保险金,其中的2%:工龄年满30年以上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2%的70%,工龄不满30年的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的2%的50%划入个人账户,与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金组成个人账户。
  (3)由个人或用人单位按上年末垦区上平均工资总额的 9%缴纳保险金的人员其分配方法与上述两条相同。
  4.医疗保险金的使用及限额
  (1)个人账户的医疗基金用于门诊发生的医疗费,按所享受的比例降低 10%报销,超支部分自理。
  (2)所有参加医疗保险人员住院医疗费按规定报销, 先结清个人账户,余额按有关规定从统筹金中报销。
  (3)在场内居住的职工或退休人员,年住院报销额控制在 3 000~3 900元。为体现工龄长短,贡献大小,10年工龄以下的年报销额为3 000元,11年至20年工龄的年报销额为3 300元,21年至30年工龄的年实报额为3 600元,31年工龄以上的年实报额为3 900元。
  (4)易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年内发生额按所享受的报销比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报销, 实报额不超过 500元。职工及退休人员所供养的直系亲属,户口在场内的,易地居住的年内按比例实报药费额不超过200元。
  (5)职工或退休人员患癌症,年实报医药费不超过 10 000元,患精神病的年实报额不超过4 000元,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户口在场内的患癌症,年实报医药费不超过2 000元,患精神病的年实报额不超过1 000元。
  1999年,农场实际参保1 226人,其中在职职工417人,退休人员692人,家属117人,占应参保人数的18%。2000年实际参保1 140人,其中在职职工416人,退休人员665人,家属59人,占应参保人数的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