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第四节 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第四节 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1987~1988年,农场提出人事制度改革要为其他改革提供组织保证。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保证各项改革顺利进行,将竞争机制引入企事业中来,破除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
1989年,农场党委按照总局、管局《关于实际厂长负责制的单位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对各级干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党政干部分类管理考核标准和考核内容,以干部的工作成绩作为干部升降、奖惩的主要依据,打破单一的委任制,逐步推行在干部使用上的选举、聘任、招标、试用等项制度,但改革的步子不大。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较快,逐步建立起完善的、与之配套的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和双考聘任制度。
1993年,根据管局的要求,全场企业干部履行了聘任审批手续,发放了《聘任制干部证书》。
1994~1995年,逐步推行生产队干部选举制,在十二队进行民主选举队长试点工作。
1997年,对生产队干部进行目标责任管理,实行百分考核办法,95分以上并且排名在第一、二名的生产队在年薪基础上农场再奖励队长、书记各 1万元,综合考评80分以下的后三名生产队,队长、书记由农场给予黄牌警告、降职、自行辞职或就地免职处理。
通过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在干部选拔任用上,形成了平等、竞争、民主、公开、择优的用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