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二节 优抚 优待 安置

第二节 优抚 优待 安置


 
               第二节 优抚 优待 安置
  一、退伍军人接收 安置
  农场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工作1993年以前由武装部负责,以后由民政局负责。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农场工业企业大部分改制或解体,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增加了难度,农场对安置工作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实行哪来哪去的原则,即从哪个单位应征入伍,退伍后原则上分配到哪个单位。实行双向选择,可自行联系单位,单位也可以直接从安置办招聘所需人员,对于分配到农业生产队的退伍军人,从1995年开始每人给2公顷土地,不收利、费、税 (原则上给两年)。从入伍之日每月发给 100元优待金,此项政策到1998年底不再执行。只发给优待金。由1994年的每人每月100元增加到每人每月200元。
  15年来共接收安置退伍军人85人。基本上达到了接收单位、退伍兵本人、家属满意。
               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统计表
                 (1986~2000年)
  表5—19



  二、优待金的征集 发放
  农场从1994年起,每年都自筹资金对当年接收的退伍军人实行优待金政策。
  1994~2000年农场对37名退伍军人发放优待金17万元。为退伍军人从事种植、养殖及经营其他项目提供了良好的物质基础。
  三、“三属”抚恤
  农场对军属、烈属和伤残退伍军人抚恤工作一直十分重视,能够按标准足额及时发放抚恤金。每年春节期间,农场都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走访慰问,发放慰问金。
  四、在乡复员军人定补费发放
  在乡复员军人补助费是由萝北县民政局下发,农场民政局代发,自1993年农场民政局接管后(以前由农场办公室代发),能够按季度足额发放。
  1993~2000年,农场共代发定补费5.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