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妇幼保健
第五节 妇幼保健
第五节 妇幼保健
1988年以前,农场妇幼保健站设在职工医院妇产科,站长由妇产科主任兼任,配备一名工作人员,负责统计报表工作,对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进行正常管理,每年定期对儿童体检时,对妇女病进行普查。
1989年妇幼保健站单设,配备两名专职人员。1990年增编 1人。1995年妇幼保健站再次与妇产科合并,编制3人。
1990年对全场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妇女病普查、普治,共普查974人,患病率60%以上,治愈率达95%,好转率为4%。
1992年根据《黑龙江省优生保健条例》,对男、女青年登记结婚前开展了婚前健康检查,优生优育咨询工作。实行妇幼保健基金制。
为预防产儿佝偻病,农场妇幼保健站对任娠7个月后投服VD丸,对0~1周岁儿童每年4次,1周岁以上至3周岁每年2次,3周岁至7周岁每年1次进行健康评估。
1991年以来,农场妇幼保健站每年均开展妇女病普查普治,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评估,治疗治愈率97%。